港商朱志兴漯河投资“噩梦”

2014年04月03日 13:17  《法人》  收藏本文     

  企业遭强占6年至今无法收回,自己不明不白成了通缉犯,

  20年来在河南漯河的投资建设如此收场——用香港商人朱志兴自己的话形容,

  这仿佛是做了一场漫长的噩梦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3月末的下午,张杨华一脸疲惫地站在路边,在他身后是一片厂区的大门,门口的立柱上挂着“颖林木业有限公司”几个大字。“这里原来是我们东美人造板厂,后被侵占人变成了现在的模样,明明是自己的企业,却连大门都进不去,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被别人霸占。”张杨华长叹了口气,作为香港商人朱志兴的助理,自从公司的投资人被通缉之后,为了收回属于自己的企业,张杨华已经记不清楚这是第几次代表朱志兴来到这里。

  这样的遭遇同样让身在香港的朱志兴始终无法释怀:“从90年代开始我便在大陆开始投资建厂,足迹遍布河南、云南、广东等多个地区,最终回报的却是这个结局,不仅属于我自己的企业被人霸占,更被人诬陷通缉,至今无法回去大陆。”电话另一头的朱志兴愤愤不平。

  他的愤懑还来自于对当地法治环境的失望——除了被通缉在逃,在企业所有权的问题上尽管两审法院皆判决其胜诉,企业应归朱志兴所有,但6年多的时间来,他投资建设的东美(临颍)人造板有限公司及厂房仍攥在其他人手中无法收回,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故事?

  租赁合同惹的祸

  20年前,长居香港的朱志兴来到河南,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招商引资,投资2000万元开办了东美人造板有限公司。“当时临颍县还没几家企业,更不要提2000万元的大企业。”张杨华告诉《法人》记者。

  2005年,在人造板厂建成运转了10年之后,经介绍,朱志兴认识了工厂的代理商张国如,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把东美公司租赁给了张国如的漯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汇公司)经营。租赁期为3年,年租金为60万元,租赁物除了厂房设备,还包括公司资质、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全部资产。

  此外,在双方签订的附加合同中还规定,租赁期间,双方不得以东美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双方不得以东美公司名义签署与该公司有关的一切合同事宜,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重大合同,需经双方同意。

  合同仅履行了一年,朱志兴便发现事情不对劲:2006年春节,漯汇公司未经许可、也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了公司院内10年树龄的杨树234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最终法院将漯汇公司的员工判处盗伐林木罪;2006年8月,漯汇公司以东美公司名义,私刻印章,并在西华县签订合同;在此期间,漯汇公司还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称东美公司是其下属工厂。

  让朱志兴最终下定决心解除合同的是2006年漯河市工商局对当事双方下达的处罚决定。漯河市工商局经查证,东美公司将营业执照出租给漯汇公司非法使用,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东美公司罚款3万元。同年11月10日,漯河市工商局对漯汇公司下达处罚决定,漯汇公司持东美公司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意识到自己租赁公司的行为并不合法后,朱志兴开始与漯汇公司洽谈解除合同,经过历时一个多月的谈判,朱志兴带人前去回收厂房、解除协议,却没想到这一行为让他变成了通缉犯。

  据朱志兴和当时随朱志兴一起前往东美公司的当事人回忆,2006年10月底,朱志兴带领几名员工来到了工厂,却遭到了漯汇公司的拒绝,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朱志兴所带员工遂切断了厂房的电源,并在争执过程中砸碎了厂区的玻璃,事后朱志兴离开了临颍县。

  等朱志兴再次回到临颍县,等待他的却是警察和聚众扰乱社秩序的罪名,在关进看守所后多日,朱志兴办理了取保候审回到香港,其随行的4名员工在2008年4月被提起公诉,半年后,该四名员工被判处聚众扰乱社秩序罪,最终,经过漯河市中院两次以事情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临颍县法院将该四名员工又判为破坏生产罪。

  厂区超出合同被占6年无法收回

  协商不成,无奈之下东美公司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尴尬的是,因为漯汇公司持有东美公司的印章,不同意在起诉书上盖章,导致临颍县法院没法立案,后来政府出面协调,也没有个结果。”张杨华告诉《法人》记者。

  之后,东美公司又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在向法院说明情况后,漯河中院予以立案,后因管辖权问题,漯河中院又把这个案子转给了临颍法院。而临颍县法院又通知东美公司“中止诉讼”。原因是刑事案件(上述4名员工聚众扰乱社秩序案)没审结,民事案件不开庭。

  几经周折,最终2010年8月2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漯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东美公司厂地、厂房,“盘点报告”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漯汇公司于判决十日内支付东美公司租金及使用费1340300.82元(计算至2010年3月24日)。

  此后漯汇公司提起上诉,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的一纸判决,对于朱志兴来说已经有些迟了,“就算是按照合同日期来算,到2008年合同也已经到期了,合同到期时,张国如曾给朱志兴发函,要求朱志兴本人当面回收企业,他明明知道朱志兴已经被通缉不可能来到漯河,后来我们委托律师前去接收,漯汇公司的人当着众人面把律师赶出了公司。就这样一直拖到2010年法院判决。”对此,张杨华如此表示。

  从2007年起诉开始算,等待了三年的朱志兴和张杨华终于拿到了法院公正判决,然而事情却并非他们想象的那么顺利。

  遇“老赖”法院执行不力

  2010年11月,拿到河南省高院判决书的张杨华向漯河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归还公司,支付租赁费。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有关负责人叙述了整个执行过程。在东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漯汇公司先是向漯河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暂缓执行,之后漯汇公司又向河南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河南省高院召开听证会,执行工作暂时中止。

  再之后,漯汇公司又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美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并厘清租赁公司后漯汇公司投入的设备费用。“由于原审判决没有提及漯汇公司后投入的设备,需要等这一判决生效后才能认定事实,此外这又关系到双方的债权问题,执行工作再次停步。”该负责人介绍。

  戏剧性的是,该案件临颍法院一审判决后,漯河中院又发回重审,目前重审后尚未审结,执行工作一直停滞不前。“按照这样的说法,如果一审法院再维持原判,漯河中院再发回重审,或者如果这个官司打完了,他再提起一个其他诉讼,是不是也要等到审结才能执行,这要等到何年何月?”对此,张杨华表示无法理解。

  “这很明显,是对方采取的拖延手段,钻法律的空子,目的就是为了继续霸占企业,法院执行工作的疲软,给了其可乘之机。这也说明从一开始,张国如便没有交还企业的打算。”对此,一位熟知案件内情的当地法律界人士表示。

  这样的说法从漯河中院有关负责人的介绍中得到了印证。在谈起执行过程中,漯河法院执行局一位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向《法人》记者讲起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件事:“2011年7月11日,这是漯河法院开展‘执行开放周’活动的第一天,漯河法院执行局局长和六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执行一庭、执行综合处负责人一行人来到了临颍县东美公司厂区,谁都没到的是,还没等进门,该公司的安保人员便将法院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拦在门外,甚至拒收法院下达的送达文书,声称只有公司领导发话才可以进门。而漯汇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消息手机早已关机,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讲解沟通无效后,执行人员只好强行将文书留置公司传达室,在这一过程中,甚至公司安保人员竟强行推搡执行人员并再次拒收。”而据记者了解,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还曾受到漯汇公司有关人等的威胁。

  该办案人员还告诉《法人》记者:“除去应该走法律程序的问题,案件的执行难度也非常大,这其中涉及到多项资产如何分割,以及停业后员工如何安置等众多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种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人,我们一定会加大执行力度,甚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

  本刊将进一步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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