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感谢一、二审法院用公平公正的判决为他上了一堂生动的企业法律维权课。”山西金业集团张新明董事长指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感慨万千。
2012年10月,原告山西金业煤炭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张新明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胜诉,沁和投资有限公司、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吕中楼败诉。
虽然一场雄心勃勃的晋煤格局重组行动因“祸”起股权转让对价不等,以回归原点的形式落下了帷幕。但张新明来认为,这场官司的胜诉,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同时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从他的经历中汲取经验教训,他还是愿做这个被解刨的“麻雀”。
2月24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研讨会暨山西金业集团和沁和投资股权纷争启示专家座谈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举行。与会专家通过对“山西金业集团和沁和能源股权纠纷”这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论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终审判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给予了高度认可和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沁和投资一方返还股权的事实依据简要可以概述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整体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实现,双方合作无以为继;被告取得利益却未支付相应对价或以相应权益进行兑换,原告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方主张已支付充足对价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该案件对企业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同时,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