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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历程 伟大的实践(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4日 16:34  企业管理杂志
难忘的历程伟大的实践(3)
《企业管理》杂志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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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2月12日到3月5日,彭真亲自带一个组先后到浙江、上海、江苏调研。回来后,1984年3月24日,彭真专门给中央写了一封信,将他在浙江、上海、江苏作调查期间,就草拟《工厂法》的问题,同省、市负责同志,部分国营工厂的党委书记、厂长、工会主席等有关同志, 以及调查组同志的谈话整理成《关于草拟国营工厂法的谈话要点》,报送胡耀邦、叶剑英、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云同志。3月25日小平同志批示:赞成,工厂法最好早点搞出来。

  我向中央书记处先后三次汇报起草《工厂法》的情况。第一次汇报是在1984年4月2日,主要汇报了四个问题:一是这次调查浙江、上海的活动情况和收获;二是国营工厂内部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三是企业同外部的关系(在座谈当中大家反映非常强烈,主要就是管得太多,婆婆多、摊派多、负担重);四是根据彭真的意见,结合这次调查初步了解的情况,在国务院已经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搞出的《工厂法》初稿。

  胡耀邦听了汇报说,这回我明白了,过去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上是无人负责,无法负责,厂长也无力负责。耀邦实际是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弊端总结出来了。这次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对厂长负责制进行试点。

  7月14日-8月3日,彭真又和我们一起到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继续调查研究《工厂法》的问题。这次我们在东北用了近1个月的时间。8月8日,我从东北回来,《经济日报》的同志采访我,并以我的名义发表了一篇谈话,题目是《认真贯彻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许多是彭真的意见。

  第二次向书记处汇报是1984年10月29日。在这次汇报中我主要讲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根据东北的调查,实行厂长负责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开始搞《企业法》时是彭真负责,我主持日常工作。到辽宁大连调查之后,彭真就没有再参与具体工作,以后就由我主持,但他一直关心这件事。1985年4月他出访日本前还与小平同志交换了起草《工厂法》的意见。

  总之,这一年在彭真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了4次调查,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还进行了一些试点。经过1984年一年的工作,我们把《工厂法》草案基本上定下来了。

  第三次向书记处汇报是1985年1月10日上午。这次主要是中央书记处听取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汇报。在这次汇报中我主要讲了四个问题:一是厂长工作座谈会的情况;二是试点的情况;三是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四是下一步试点的一些想法。

  中央书记处听取汇报后提出了四条意见。意见指出:这几年国家经委组织一些部门就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且在一部分城市里进行了试点,取得了经验,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工厂法》草案,对今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行,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问题一时看不清楚,需要进一步探索,改革中也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因为现在制定《工厂法》,可能会束缚经济体制的改革,所以立法的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还指出,总结建国三十几年的经验,实行厂长负责制比较符合我国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加快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步伐。并提出厂长的身份目前还看不准,请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来。

  书记处决定《工厂法》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暂不要正式通过,就是可以报送了,可以将草案内部印发。在企业中扩大试点、总结经验、补充完善。1月11日我向彭真同志汇报了向书记处汇报的情况。

  从1985年开始我们工作的重点转向人大,为人大审议服务。每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彭真同志总是亲自做解释工作。

  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第一次正式向六届人大9次常委会提交了《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审议稿。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草案说明。人大常委在审议《工厂法》时,讨论很热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工业企业党组织的责任到底是什么。1986年11月15日,第二次向六届人大18次常委会汇报,这一次向人大常委汇报的是第13稿,名字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即《工厂法》改成《企业法》。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虽然中央表了态,小平表了态。已向人大常委会两次提交草案,但是有一批同志说什么也不同意,阻力很大。

  以后又多次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都未通过,直到党的13大明确了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后,1988年3月5日,六届人大25次常委会才同意把《企业法》草案正式提交3月25日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中央为了慎重,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开会前,政治局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企业法》。在政治局讨论和审议《企业法》这是第一次。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决定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并将《企业法》全文在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这是立法中的第一个。在此之前立法,从来没有把草案在报纸上公布过。这是根据彭真同志的建议,将草案在报纸上全文登载广泛征求意见。

  《企业法》的制定过程反反复复,三次向中央书记处汇报,多次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中央政治局还讨论过。产生这部法律如此困难,主要问题是企业的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三者之间最重要是党政关系。具体讲,就是书记与厂长的关系。我国的企业,要有党组织,这是绝对不可少的。但是,对于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始终有不同意见,所以反映到《企业法》起草过程中,反反复复,都在这个问题上,《企业法》的产生很曲折。

  《企业法》最重要的意义有三条:一是把企业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经济关系和行为规范都明确了。它的核心是明确了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企业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应该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实体。二是改变了长期以来的领导体制,适应了全党工作中心的转变,而且真正使厂长负起责任来,真正改变了党不管党的状况。三是解决了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全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虽然是厂长负责制,但不能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这三条是核心。可是要真正做到这三条,首先要做到政企分开,因为政府的职能不转变,这三条都实行不了。再一点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党代政的观念要改变。

  《企业法》是我国企业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依据。从1978年12月小平同志提出要搞《工厂法》到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差不多整整用了10年时间。回想起《企业法》十年起草过程,以及其中的风风雨雨,我不禁感慨万千,没有小平同志的坚决支持,没有彭真同志的坚强领导,《企业法》是很难诞生的。

  回忆30年的难忘历程,我们更加怀念老一代革命家,怀念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怀念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先念同志和彭真同志,我们要牢记他们的历史功绩。

  编辑 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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