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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历程 伟大的实践(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4日 16:34  企业管理杂志
难忘的历程伟大的实践(2)
《企业管理》杂志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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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7月9日,全国工交工作会议在成都金牛坝宾馆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讨论如何落实这五个文件,当时在第一线工作的同志,对扩权的要求更为强烈,所以讨论十分热烈。他们看了这五个文件,很不满意,认为限制太多。为使这个文件能够为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的同志接受,财政部长吴波专门带人来到成都参加会议,听取意见。

  就在这次会上,来自企业和四川的负责同志与财政部的同志争论得非常激烈。我记得田纪云的发言很有力量,因为当时他是四川财政厅厅长,了解财政情况,他说服了财政部的同志。

  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并要求组织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制定补充计划。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定价自销;2.实行利润留成,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钩,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权自行安排使用;3.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及企业的留成比例;4.企业有权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自己产品,并按国家规定获得外汇分成,等等。这五个扩权文件对企业来讲,是长久渴望得到的一场甘露,在当时没有自主权利、没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情况下,这无疑给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有效地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国务院文件颁发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很快展开,形势很好。当年试点企业的产量、产值、上缴利润增长幅度都超过试点前的水平,也高于非试点企业的水平。总的来看都实现了 “三多”(即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扩大企业自主权虽然只是初步的,但已显示了它的政策威力,给企业带来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一是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效益,开始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动力的经济单位。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促进了生产发展。二是企业开始重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普遍增强了经营观念、市场观念、服务观念和竞争观念。三是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生产的资金,可以用于挖、革、改,做到花钱少,收效快。四是涌现出一批有才干的经营管理干部。五是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了职工生活。许多试点企业在职工宿舍、食堂、澡堂、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方面,都有所改善。1979年一般都发了相当于两个半月左右标准工资的奖金,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1980年8月9日,国家经委给国务院写了一个《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这个报告比较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一年来全国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报告。报告指出:从1979年到1980年6月底,根据29个省、市、自治区和一些工交部门(不包括军工企业)的统计,试点企业总计为6600多个。这些试点企业约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总数的16%,但试点后产值占到60%左右,利润占到70%左右。其中上海、天津试点企业利润占到80%以上,北京占到94%。1979年有4200多个试点企业,总的利润留成额为21.3亿元,按财政口径计算企业所得为14.04亿元, 占增长利润的40.8%。

  虽然说企业试点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仅仅是起步。国务院发出五个文件后,主要是试行了利润留成的办法。其他方面的规定,总的说来很不落实。根本原因是当时的经济管理体制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不能适应企业扩权的要求。为此,我们对进一步搞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提出了新的10条意见。要求1981年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开,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这些意见由国务院批转给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这样企业改革开始逐步深入。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伟大实践。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中,企业改革是先行的,其他的改革是后来跟上的,所以形成了孤军奋战,处处艰难。由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在先念同志的领导和支持下进行的,有了他的支持,才使我们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地进行了改革和实践。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并决定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198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通知。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企业大法,是我国企业发展史上的破天荒。《企业法》的产生是经过长时间的酝酿、调查、讨论、试点和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之后产生的。前后经历了十个年头,草稿修改21次。时间之长,易稿次数之多,在我国经济立法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企业法》的制定过程,是新旧思想、新旧制度激烈斗争的过程,是新思想逐步战胜旧思想、新制度逐步战胜旧制度的过程。《企业法》是在小平同志的支持和彭真同志亲自领导下制定的。

  粉碎“四人帮”以后,1978年7月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工业30条》),取消了革委会,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没有纠正,仍然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厂长、副厂长按各自分工都直接对党委负责,形不成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统一指挥。

  1978年12月,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制定《国营工厂法》的建议。几个月后,小平同志又提出要实行厂长负责制。但这些指示由于当时历史情况,一直没有贯彻。到了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做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还专门讲了一段要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提出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也可以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还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主要是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委从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小平同志认为加强党的领导,首先要改进党的领导。可是当时小平同志的意见没有被大家所接受。

  彭真同志1979年恢复工作,担任五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和六届全国人大委员长。他为贯彻小平同志的指示亲自找我和国家计委副主任顾明谈话,提出要起草两个法规:《国营工厂法》和《经济合同法》。这样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国家经委牵头的起草小组。

  1980年10月18日,彭真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了有国务院59个部委和北京市参加的关于起草《国营工厂法》 (后来改为《国营工业企业法》,简称《工厂法》)和《经济合同法》座谈会。彭真就如何起草《工厂法》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工厂法》要调动四个积极性,一是中央各部的积极性,二是地方的积极性(包括省、地、市、县),三是工厂的积极性,四是职工个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工厂与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工厂法》如不能调动这些积极性,就不能算是成功的,或不能算完全成功。现在是见钱眼红,中央、地方各分多少,没个法是不行的,凭良心是不行的。制定《工厂法》要从实际出发,我们有什么问题,怎么解决,要先搞调查研究,这是个出发点,不能抄外国的,我们有我们的国情,但是外国的经验要吸收。

  根据小平和彭真同志的指示,从1980年8月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开始起草《工厂法》。1980年11月,按照彭真同志的建议,由中央59个部委组成15个调查组,分赴四川、江苏、上海、辽宁、京津等16个省、市、自治区,对制定《工厂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开始工作不久,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企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权限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立法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是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条件还不成熟,一时难以制定。为了解决急需,国务院决定改《工厂法》为《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我们又把精力转向了起草条例。

  1983年12月,彭真突然打电话,要我和顾明去。彭真说,小平同志下了决心,并说耀邦总书记意见也一致,倾向于实行厂长负责制。1984年1月16日又找王汉斌、宋汝棼、顾明和我,研究起草《工厂法》的工作。当时我建议加上中央组织部和全国总工会一共五家,组成三个混合组进行调研,三个组中五家都有人,可以先到上海、天津。彭真表示同意,并说:我也参加一个组,下去开调查会,可以找厂长调查2—3次,每次找几个人;找工会主席调查2—3次,每次5—7个人;找党委书记调查2—3次,每次5—7个人,回来议论,看看怎么制定这个法。然后第二次再下去,顶多下去3次,争取5月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他还讲:这个法最好放在代表大会上讨论,它是一个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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