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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大传承:中国民企第一代创业者谢幕迫近(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4:00 中华工商时报

    孙大午:“君主立宪”之梦

  说到企业的交接班,就不能不提到孙大午。将股份分配给与自己同甘共苦十几年的家族成员,孙大午并不是没有想过。但一个故事深深触动了他。一次集团购买一台食品加工设备,A厂出价15万元、B厂出价14万元、C厂出价12万元,最后,A厂以低于成本价的11万元卖给了大午集团,孙大午后来了解到,这三家生产商“本是同根生”,几年前家族企业做到相
当规模以后,因财产争执而破裂,三兄弟平分股权、各自为王,最终导致这样一出兄弟“相煎”的悲剧。“家族企业搞股份制,分的不仅是财富,而是骨肉亲情!”

  现在,大午集团实施的是一种不光中国没有,世界企业界也未闻先例的体制——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的体制。

  从2005年2月28日大午集团的“变法”正式实施算起,大午集团的“私企君宪制”正好实施了一年。虽然舆论对此表示认同的不多,但记者去年底在河北徐水采访时,孙大午还是亲自对记者表示:“这个制度出来后,真是妙不可言,好多问题都摆平了。

  这个体制是这样的:他和他的妻子刘蕙茹拥有企业的产权,由他们夫妇的后代继承产权,而主要由家族成员组成的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理事会进行监督,但是监事会无权决策,也没有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监事长由孙大午本人担任。

  监事会的职责有三:一是组织制定企业根本的运行制度;二是对董事会、理事会进行监督、审记、考评、弹劾;三是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运行以来,孙大午觉得自己的工作比想像中还要轻松:“我常常在思考,监事会的监管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三权分立下的民主制度本身就可以完成监管。”

  由企业内部人员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行使企业的投资等决策权,但是无权干涉经营;由分公司一把手组成的理事会则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使经营权;同时,由监事会、董事会和理事会共同制定一部企业内部的“宪法,以确定和保障实施企业的这些规则。

  目前大午集团的总经理由孙大午的弟弟孙二午担任,“大午事件”期间一度执掌集团的孙大午的长子孙萌,目前担任酒水片的经理。“我们这一代,有能力决策,但是到我儿子、孙子就不可能有那么强的决策能力。如果他们将来参与决策,那非常可怕。所以说我想把所有权和决策权分开。决策权又不能干涉经营权,董事会就应该是独立法人的联合体,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独立运作。”孙大午告诉记者。

  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大午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在名称上相同,但实质内容至少有三点是截然迥异的:一是公司的所有权在监事会而不在董事会;二是公司不采取股份制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其实属于共有;三是“三会”的负责人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

  而根本的不同,在于所有权与决策权的分离。大午集团不搞股份制,不分股权,股权百分百永远为孙大午夫妇所有,后人只有继承权,而无支配权;企业决策权归选举出的董事会行使,董事长同样选举产生而不是世袭;作为孙大午的后人,自然成为集团的监事会成员,有权监督董事会和理事会,但无权调配企业资金,后人有能力还可以自己竞选董事长等职位,没有能力就从企业领取固定的生活费用。所有这些,都作为严格的制度,写入“企业宪法”,家族成员必须遵守和接受监督。

  有学者认为,民营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随意,其根源就是集权。但是为什么不放权?就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人。孙大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解决了资产、资本的配置问题,有的人有资产没有管理能力,有的人有管理能力而没有资产。但是,如果把权放给自己家人之外的某个人,依然是一种集权。于是孙大午就想到了与其把“权”放给某个人,还不如放权给整个中层(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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