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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午集团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15:55  《中外管理》

  孙大午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私营企业又不姓“私”,而应是“私”的积累,“公”的发展。

  儒学之“根”

  民间学者宋旭民,在大午的饭桌上特别解释了一番“和谐”:称它是宇宙的“核”,是老子说的“道”。而宇宙的“和谐”规律告诉我们,事物都是“对应”的关系,而非“对立统一”。男人、女人是“对应”的,非“对立”的;老板、员工是“对应”的,非“对立”的。“对应”的关系追求“和谐”,“对立”的关系却凸显“矛盾”。因此,人类要追求“大和谐”。

  儒家思想“和”为精髓,重在伦理。孙大午生长于这片土地,植根于传统文化,在“大午城”里,处处可见道德教化的提示。“惠儒亭”是孙大午专门为夫人刘会茹建的,意在艰苦创业,风雨偕行,子孙当铭记“创世纪”。亭子的不远处建了一个“敬儒祠”,其特色是把孔子、关公、岳飞都供奉在一起,而庭院里则是孙中山的雕像。和谐、公平、忠义、天下为公,含义是广泛的。“大午城”里还有一处民俗画廊,再现了华北平原上20年以前的乡间生活情态。而孙大午的草根格言也四处抬眼可见,那都是大午集团做人做企业的“圣经”。

  “和”使孙大午开眼向洋,让东西方文化“共享”于脑海中,最终形成“大同”思想,设计出让企业利益相关者共生的制度和环境。孙大午多么希望生活在这里世世代代的人们能守望家园。在中国传统的“五伦”中,父子、君臣、兄弟、朋友、夫妻,惟“父子”以血缘相连,父子关系即为“天伦”。因此,探索家族企业的家族传承,是符合人性“天伦”的。

  大午集团“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

  企业的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立,并立并行,互相制约。

  集团设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由企业内部人员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行使决策权,但无权干涉经营,董事长也由选举产生。这是对掌控企业生死命脉的董事会做了“限权”:一是调动财产的权力不能超过集团上一年的赢利总额加折旧;二是董事长除了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还要尊重总经理的执行权,并且无权解聘总经理。

  理事会由单位一把手和子公司办公室主任组成,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使执行权。理事长也即总经理,由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要由家族成员组成,所有权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由后代继承,不进行财产分割;监事会可聘用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董事会、理事会实行监督;监事会无权决策,也无权任免董事长、总经理,但是有监督权、组织选举权以及弹劾权;监事会世代继承,监事长由家族内部选举产生;家族成员每月除工资外,可以拿相当于工人平均工资1~3倍的补贴,这是产权拥有者的一个象征性的收益权。

  “君主立宪”的“宪”就是对三权的限制。三项权力不能并存。拥有所有权就不能参与决策,也不能调动自己的资产,而拥有了决策权就没有所有权和执行权。

  按照规则,董事任期两年,董事长和总经理任期四年,均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还可分别提名配备若干名副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并立并行,相互制约。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1. 董事有权审阅集团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月度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状况。

  2. 关心本单位和全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发展,就影响企业发展的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 在董事会授权或董事会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就集团或集团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

  4. 董事津贴200元/月,每任一届董事加发津贴100元/月。候补董事津贴100元/月。

  5. 董事成员免费使用公司的车辆,包括私人用车;享受存休假制度,子女上学加倍享受普通员工子女减免制度;有外出学习及出国考察的资格。

  6. 从私企立宪制实施起,连续或累计当选二届以上的董事长、三届以上的总经理、八届以上的董事或四届董事加一届董事长、三届董事加两届总经理均实行离休制度,离休待遇参照本人在职待遇。

  7. 鼓励董事(干部)的子女出国留学、外出创业,设立董事(干部)子女出国留学、外出创业基金,数额为30~1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参照董事任职届数及董事(干部)的业绩制定。

  8. 董事任职期间的职务任免、调动,需通过三会联席会议。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以上办法,监事会享有最终解释权。

  大午模式:“整体传承”

  在全程跟踪考察大午集团董事会“大选”的过程中,《中外管理》和北京理工大学经管学院专门从事家族企业研究的裴蓉教授一起,与孙大午对家族企业的“治理与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裴蓉向《中外管理》谈道:孙大午之所以借助“民主选举”的形式,是与他“整体传承”的思想一脉相通的。也就是说,孙大午考虑的不是仅仅将财产所有权传承给下一代,或者把现有的社会资源、关系资源转交给继任者,然后让现有的管理层和企业去接受继承人,而是包含了要将所有权、管理能力、家族亲情、员工认同这些根本要素在内的企业机制和文化,实现完整的传承。这个目标是非常高的。

  裴蓉认为:对于大午模式的“整体传承”,有四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家族不能分裂

  这是基于孙大午的价值观,也是大午集团整体传承模式背后的观念制度。这一观念制度规定了大午集团整个组织行为的方向。

  孙大午坚持认为:在产权分割或称股份化后,未必就沿着“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心安理得——共同努力——企业发展”这样的轨迹运行。这里除了有人们通常认为的权力与利益之争外,更多的是价值观念的差异,这往往严重导致经营决策的分歧。这种分歧是自我价值在企业行为上的再现。它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利益”之争,而使家族冲突让企业受损,更让家族中有理想有抱负者承受精神和情感上的折磨。基于这样的理念,孙大午放弃了走股份制的道路。

  权杖所属不能模糊

  大午模式用制度赋予继承人以“身份”,从而形成了“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机制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大家“广为接受”的观念,把继承人的“身份”建筑在自然的基础之上,使得继承关系自然化了。由此,人们会按照既定制度的思维方式去思维和行事。而大午模式中的这一制度安排,是通过“遗嘱规定”、“内部立宪”两条途径来实现的。后者使继承人的“合法性”不仅仅是“广为接受”,重要的是获得了“广为认同”。这一制度安排,对继任者本人也就更赋予了权杖的神圣性。

  继任者不能坐享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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