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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盛装起步 债券投资比例将放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11:09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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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正式实施前夜,5月29日,“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将致开幕词。虽然,相关细则尚在制定,虽然,诸多争议问题苦候结果,但却无碍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盛装起步

  本报记者 汪涛 上海报道

  5月28日,上投摩根基金的总经理王鸿嫔匆匆搭上前往北京的飞机。王此行的目的是参加5月29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

  据悉,各大基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各地证监局负责人200多人应邀赴会。

  根据组织者安排,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作《基金业发展成就与〈基金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的开幕词,前证监会主席周正庆作《贯彻〈基金法〉,推动我国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主题演讲,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主席助理桂敏杰、证券业协会会长庄心一、基金公司代表、海外金融机构代表等也将发言。

  在6月1日正式登上中国基金业的舞台前夜,《证券投资基金法》受到了“尊宠”的礼遇,有理由相信《基金法》一定会盛装起步,虽然它的舞步可能会略显蹒跚。

  艰辛历程

  对于基金业,无论是基金公司、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6月1日是特殊的时刻。

  “基金法的实施使基金公司有了法源,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自此也有法可依。”王鸿嫔表示。

  在王看来,上投摩根是幸运的,这家5月25日开业的合资基金公司产品审核、公司治理结构都将按照新的法律来框定,至少它不再需要用更多的时间去等待。

  有关发展投资基金的政策,最早见诸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而《基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民商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则早在九届人大时就已确定,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内蒙古厅召开了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

  此后基金立法工作一波三折。

  仅基金法起草过程,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99年3月至2000年6月?涉及基金集中立法的问题;二是2000年6月至2002年1月?涉及私募基金的问题;三是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涉及基金的定义与基金的组织形式等问题。

  由于争议无法协调以及形式的变化,基金法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前,已数易其稿。

  直至2002年8月23日,起草工作历时3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其时,已比起草小组原计划晚了近一年。

  一年之后的6月23日和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分别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和第五次会议提交草案的二审稿和三审稿,其间,人民大会堂会议厅内自然不乏激辩场面。

  2003年10月28日,人民大会堂二楼会议厅,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历时近4年的基金法修订工作终于有了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此时,基金业已经发展成为拥有30余家基金公司、近90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总规模接近1700亿份基金单位的大家庭。

  人民大会堂会议厅,与基金法制定者们共同见证了这历史性的一刻,同时它也伴随着基金法走过了一步步的立法“征程”。基金法即将实施之时,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基金法“国际研讨会”可谓意义深远。

  “并不是每个行业都有相应法律,基金法顺利诞生证明了基金业地位的提高。”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认为。

  完善细则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人士在多种场合透露,为配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证监会将在6月中旬出台六项管理法规,细化基金法。

  湘财荷银的督察员黄竹平,最近焦急等待配套法规的出台,以求在公司治理结构、基金投资运作上可以按照新的规则改进。这也是大多数基金公司督察员的共同心理。

  实际上,原有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法规框架在1997底大致成型。

  1997年11月,原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2001年10月份又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该框架进一步完善。

  《基金法》颁布后,据透露,2003年10月开始,监管层立刻对原有两个办法进行大规模梳理,并与部分基金公司进行广泛讨论。

  “基金法规定了总体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在近期内完善。按照法律惯例,新的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原有规定与新基金法发生冲突的,按照新基金法实施;不发生冲突的,原有办法仍然适用。”某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据悉,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在一份记者看到的一百多页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列明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公司督察长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等等内容。

  加上已被业内熟知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销售公司管理办法》,配套细则的框架基本成型。

  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应明确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士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关联人士的证券投资业务;投资于关联人士已经持有公司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为关联人士提供担保等等。

  “基金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一直存在,规范关联交易,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基金健康发展非常重要。”某基金公司老总表示。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大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从征求意见稿看,监管层需要出台的配套措施不止这六项,在这些措施顺利实施后,基金法仅形成一个初步完整的配套体系。

  任重道远

  “总体上,监管层的思路、视角比较开放。基金法的制定者也参考了大量的海外经验,这是一部国际级标准的法律。”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给予高度评价。

  但吴教授同时认为,监管层大张旗鼓之时,并不是所有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目前阶段,基金法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封转开”和“债券投资比例”是两大悬而未决的难题。在最近的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亦未作具体表述。

  此前,基金监管部副处长莫泰山表示,对于取消债券投资比例以及基金封转开等问题,证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是迄今为止对于“封转开”惟一进行规定的法规。

  据悉,中国证监会搁置“封转开”的主要原因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封闭式基金提供稳定的管理费,而这部分收益将直接影响到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存问题。

  市场一度有消息称证监会有意对封转开采取默认的态度,但仅限于传闻,6月1日之后,面对投资者越来越高的呼声,证监会到了态度必须明确的时候。

  债券投资的比例同样棘手。

  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所有基金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有关基金投资国债最低比例问题没有提及。

  据业内人士估算,基金市场总规模大约为2500亿元,其中包括500亿左右的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因此按照规定比例投资国债的资金量至少有400亿元,对市场的冲击力不容小视。

  基金公司人士认为,中国基金业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纯股票型基金,所有的基金都是平衡型的,甚至指数基金也因此无法完全跟踪指数。如果能够顺利取消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将有利于促进基金产品的创新。

  有关方面的消息是“放开”,不光是对新基金,老基金不用召开持有人大会,也可以直接适用新的规定。

  同时,包括“1+1”政策、2002年3月证监会出台的有关“单只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的“双十规定”等,监管层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另外,与制定法规相比,如何使法规落到实处更为关键。诸如杜绝关联交易等行为,需要基金公司、监管层、股东的配合。

  现在有法可依,今后能否做到有法必依,后面的路无疑更为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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