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温37℃以上时露天作业不得超6小时

最高温37℃以上时露天作业不得超6小时
2024年06月13日 14:35 北京晚报

  近日,本市连续高温。市人力社保、卫健、疾控、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不同高温户外作业有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的12时至15时段需暂停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根据本市相关文件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的6月至8月份发放。目前,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不得以钱物替代饮料和药品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工作,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将受罚

  本市人力社保、卫健、疾控、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近期将对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电力、机场、园林绿化、景区等露天作业人员相对集中以及环卫工、网约配送员、快递员、保安、导游、民生设施保障等岗位人群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待遇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可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并注意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条件的有效证据。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33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本报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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