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的相关企业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总台记者 田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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