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中和宝娜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2〕13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中和宝娜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6330273501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0248498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热食类食品(限主食)制售行为。我局于当天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限主食)制售行为给予当场警告的处罚{见(京朝)市监当罚〔2021〕75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0月15日前予以改正{见(京朝)市监责改〔2021〕78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限主食)制售。经调查,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制售热食类食品(限主食)制售,截止2021年10月18日未申请增项。 当事人通过现场制售的方式擅自经营超过许可范围热食类食品(限主食),当事人实际销售情况如下:手抓饼销售153份,每份实际金额为6元/份,违法所得共计918元。 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热食类食品(限主食)的现场制售行为,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存在其他的超范围食品经营行为。 | |
处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4-1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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