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贷款材料解决“燃眉之急” 河南罗山农商行被骗贷278万元

2020-09-21 22:07:5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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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养鸡场老板通过伪造材料、借名贷款的方式解决“燃眉之急”。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和彭某东等人采取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编造虚假建筑协议的方式,虚报借名贷款人叶某1等人的收入,夸大还贷能力,以欺骗的手段向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莽张支行累计申请贷款278万元。

  伪造材料借名贷款

  10万元回扣并未兑现

  文书信息显示,被告人李某与彭某东在楠杆马堰合伙开养鸡场,随着资金周转逐渐出现问题,二人便商量从银行贷款缓解困难。不过,由于两人名下都有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彭某东便提出借名贷款,并表示“自己与银行的人关系好,贷款好贷”。

  2011年11月,李某找到王某1,提出利用彭某东的关系找人帮忙贷款,贷款下来后,贷款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回扣。几经辗转,叶某1最终答应了李某的请求,同意帮忙贷款。

  据叶某1供述,李某称事成之后给他10万元,并且银行的人知道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所以这笔贷款肯定不会让他还,彭某东还表示可以用这10万元一起合伙在罗山做生意。

  不久后,彭某东和李某与叶某1、王某1等人来到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莽张支行和县行办理手续。彭某东还嘱咐叶某1,“办理贷款时不要多说话,听他安排,让在哪儿签字就在哪儿签字”。

  信贷员李某1的证言显示,彭某东找到当时的支行长刘某帮忙,刘某安排其当经放员,为叶某1办理贷款。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彭某东,采取的是受托支付的方式,钱直接打入彭某东的银行卡内。李某1表示,“因这笔贷款是刘某安排的,自己没有实地考核调查,调查报告是套用其他报告的模子写的。叶某1和陶某的营业执照是彭某东办贷款手续时带来的复印件,并没有与原件核对。”

  利用审核的漏洞,彭某东、叶某1等人采取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编造虚假建筑协议的方式,虚报借款人叶某1及保证人王某1、杨某1、陶某收入,夸大还贷能力,以欺骗的手段向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莽张支行申请保证贷款98万元。不过叶某1表示,李某承诺的回扣并没有兑现。

  利用相同套路骗贷278万

  被告人最终获刑

  得手后的李某并没有停止骗贷的脚步,2012年7月,李某伙再次伙同彭某东,找到陈某新、叶某2、叶某3、陈某1等人,由陈某新作为贷款人,由叶某2、叶某3、陈某1作为担保人,采取夸大还贷、担保能力的方式,在莽张支行骗取贷款9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到手后,彭某东、李某将贷款取出自己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因实际贷款人病死,该笔贷款最终被银行核销,而被告人李某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据陈某新的内弟王某1证言,陈某新与李某熟识。2012年李某找到陈某新帮忙贷款,并承诺给予一至两万元的好处费,陈某新也同意。但当时陈某新身体情况不好,王某1担心陈某新出现意外后,贷款由让王某1的姐姐偿还。对此,李某称,陈某新的妻子并没有使用贷款,陈某新如果出现意外,贷款就不需要归还。“如果公安局调查,就说不知道贷款的事,其他不要多说,并让王某1对外说贷款是陈某新贷的,把事情都推到陈某新身上。”

  利用相同的“套路”,被告人李某还伙同彭某东找到鲁某,通过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屋建筑协议等方式,虚报借款人鲁某及保证人袁某、杨某2的收入,夸大还款能力,以欺骗手段向莽张支行申请保证贷款9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并于2014年3月31日采取上述欺骗方式再次以鲁某名义重新申请一笔等额贷款用于归还该笔贷款。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多次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责令李某将涉案未退赃款人民币278万元予以退赔,返还给被害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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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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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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