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民企老板骗贷农发行6800万 为何只获刑1年?

2019-12-13 17:27:24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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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前,湖北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雷某,用两份虚构的棉花购销合同和不实的贷款申请资料,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潜江支行先后骗取了2笔总计6800万元的贷款。

  6年后,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骗贷案件。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法院责令雷某退赔农业发展银行潜江市支行的贷款本金5557.2万余元及约定利息损失。

  从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的农业发展银行骗取了6800万元贷款,雷某为何最终只获刑一年?农发行在这其中又是否存在风控缺失的问题?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这起骗贷案的来龙去脉。

  两份虚构的棉花购销合同 

  骗取农发行6800万元贷款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雷某,男,系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2004年,雷某实质上一人出资,在潜江市泽口经济开发区创办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纺织公司)。从2005年开始,源鑫纺织公司与潜江市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

  2012年11月21日,源鑫纺织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潜江市支行借贷了一笔3800万元的一年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2013年4月3日源鑫纺织公司又向农发行借贷了一笔3000万元的期限9个月的调销资金贷。

  据雷某供述,自2010年起,因企业亏损,公司开始出现还款有压力的情形,2012年后,基本上无能力还贷款了,只能通过以贷养贷的形式来维持与农发行的信贷关系。

  2013年10月,雷某授意公司财务主管严某在组织申报新的3800万元贷款资料时,隐瞒公司亏损的实际财务状况和贷款还借款的实际用途,以虚假的公司盈利财务报表和虚假的购买棉花的贷款用途等资料向农发行申报,并安排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郑某与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徐某签订虚假的金额为4070万元的棉花购销合同,提交给农发行,作为贷款用途的依据。

  同时,雷某分别从银海公司借款1970万元,从湖北巨源油业有限公司借款2020万元,其中3800万元用于归还农发行的旧贷款。农发行收到还款后,于次日向源鑫纺织公司发放了新贷款3800万元。源鑫纺织公司收到3800万元贷款后,转账归还了银海公司和巨源公司的借款。此后,雷某又如法炮制,再次从农发行骗取了3000万元贷款。

  农发行员工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考察

  存在过错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雷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雷某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没有欺骗农发行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并指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实贷款资料而仍发放贷款,因此雷某的行为不构成骗贷。

  原农发行贷款客户业务部棉花组组长姚某在证词中表示,财务年度报表由省分行指派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他们仅能从需要贷款的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进行审计。至于购销合同的履行,按规定要派人审查,但“我当时太忙了,没有时间过细去看。”

  针对双方争议的这一焦点问题,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指出,雷某安排源鑫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申报贷款的虚假资料提交给农发行时,未告知农发行负责审查贷款的工作人员申报资料是虚假的,农发行负责审批贷款的各级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申报资料是虚假的。

  法院表示,虽然农发行的放贷人员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按规定应进行实地考察而未进行考察,但这只是农发行工作人员未履行内部风控工作的过错行为,不能由此认定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农发行审批贷款的各级工作人员明知申报资料是虚假的。相反,农发行审批贷款的各级工作人员是因为雷某所申报的资料符合农发行有关贷款的规定,才予以发放贷款。故农发行6800万元的贷款发放系雷某的欺骗所致,雷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虽有真实抵押财产可优先偿还

  行为仍构成骗贷罪

  判决书显示,源鑫纺织公司续贷的3800万元贷款,其中2600万元贷款提供了杨市工业园区(新厂)的土地(52842.15平米,评估值3117.69万元)、房屋(12746.11平米,评估值2381.1万元)作为抵押担保,另外1200万元贷款由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逾期后,农发行于2014年10月30日从汇桥公司账上划转了1200万元贷款本息,下欠2600万元贷款本息未还。

  至于该公司续贷的3000万元贷款,则提供了机器设备434台/套(评估值2040万元)、机器设备103台/套(评估值2131.74万元)以及3800万元的贷款抵押多余值10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贷款逾期后,农发行于2015年5月合计扣划源鑫公司427745.36元,下欠29572054.64元贷款本息未还。

  2016年7月27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源鑫纺织公司返还农发行借款本金55572054.64元,并支付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2017年4月28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终止执行上述程序。对此,雷某认为,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概因该公司还有一百多名职工在生产,为了社会稳定,所以要终结执行程序;农发行有真实、足额的抵押财产可以优先受偿,没有给农发行造成重大损失。

  而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指出,涉案贷款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农发行确实有真实的抵押财产可以优先受偿。但雷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680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中“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情形,属情节严重。故雷某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举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立功

  从轻处理获刑1年

  尽管上述等多个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值得一提的是,雷某因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供述了其向湖北省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刘某行贿的事实,最终仍被法院认定为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理。

  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复函说明,省纪委在初核湖北省潜江市主任刘某问题线索时,发现雷某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的问题线索。随后,省纪委派员对雷某进行谈话调查过程中,雷某交待了自己于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间,先后5次送给刘某人民币现金3.5万元、价值1.7万元金条一根的问题。雷某在省纪委对刘某“两规”前交待了向其行贿的问题,为省纪委立案查处刘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提供了可靠线索。

  法院指出,雷某在省纪委对其进行谈话调查时,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羁押,而非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羁押,省纪委也未掌握被告人雷某向刘某行贿的问题,故属于自主行为,其交代的受贿犯罪内容也独立于其所实施的骗取贷款犯罪。因此,雷某在涉嫌骗取贷款一案中检举、揭发刘某受贿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最终,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责令雷某退赔农业发展银行潜江市支行贷款本金5557.2万余元及约定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赵子牛

文章关键词: 纺织 农发行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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