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雀在后:河津农商行现离奇骗贷案 男子骗贷84.5万到手3万

2019-10-23 19:32:04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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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山西省河津市的一名男子李文朋,骗取山西省河津农商银行84.5万元贷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其共犯杨某和李某,也已另案处理。

  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尽管这次骗贷是以李文朋的名义施行,但赃款的大部分却并没有全部落入他的口袋中,李文朋最终只获得了3.3万元。在庭审过程中,李文朋表示自己所获3.3万元是借款,其辩护人更是坚称,李文朋不构成犯罪,而是受害者。

  李文朋缘何主张其无罪?84.5万元赃款大部分又流向了哪里?根据裁判文书所披露的案件详情,这起涉及多人、错综复杂的银行骗贷案真相,逐步浮出了水面。

  信贷员下套:

  为救老客户 坑惨新客户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文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津市,大专文化,系大同煤矿集团华盛虎峰煤业有限公司职工。

  2017年7月份,李文朋想贷款10万元买车,就到河津市农商行北城支行咨询贷款一事,自此认识了该支行信贷员杨某。杨某告诉李文朋,其不符合贷款资质,但同时也让他留下了电话,称等到以后能贷的时候,再通知李文朋

  同年8月,杨某的另外一名客户李某有一笔90万元贷款逾期,尚有85万元本金未归还。李某找到杨某,拜托其帮忙找人贷款85万元,从而还清该笔贷款。

  于是,杨某便打电话给李文朋称,有关系能贷85万元,需要以李文朋的名义贷款,担保公司由杨某来找,只需要李文朋签字按手印就行。杨某向李文朋许诺,贷款出来后可以让李文朋使用10万、20万

  在金钱的诱惑下,李文朋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人资质条件,李文朋还是同意了杨某的提议,按照杨某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

  此后,杨某还要求李文朋提供银行流水。但由于李文朋银行卡流水不够,杨某便找到了李某,李某遂安排他人伪造了一份李文朋的银行流水及一份购销合同,并找了河津市时利和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8月底,该笔贷款手续通过审批,杨某将李文朋叫到河津市农商行北城支行门口。在杨某的车里,李文朋和李某这对“新老客户”得以会师。杨某还特意告诉李文朋,贷款能批下来全靠李某的关系。因此,贷款到账后,要先给李某偿还一笔贷款,一个月以后再让李文朋用10万、20万。

  被金钱冲昏了头脑的李文朋听后当即同意了两人的要求,然而事实上,李某和杨某并没有打算真给李文朋“10万、20万”。这笔85万元的贷款,实际上只够清还李某此前的逾期贷款

  贷款到账后,李文朋按照杨某的安排转账至河津市民霞物贸有限公司,后归还了李某欠下的85万元贷款。此后,李文朋多次向杨某、李某催要约定的10万元,但两人迟迟不肯兑现承诺。直到2018年1月19日、2月13日,李某才安排司机师丽鹏分两笔给李文朋共转账了3.3万元

  案发后退还3万元赃款

  仍获刑一年有余

  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在李文朋名下的85万元贷款到期后,杨某又让李文朋办理了续贷手续,以其名义续贷84.5万元。而这一次,84.5万元贷款悉数被杨某私自挪用,并未归还之前的李文朋名下的贷款

  最终,杨某挪用续贷资金一事被山西省河津农商银行总行发现。2018年3月底,该笔84.5万元的续贷贷款还清,杨某也被总行开除。然而,李文朋在山西省河津农商行名下,仍旧有84.5万元贷款尚未归还

  至此,李文朋才“大梦初醒”,意识到自己不仅没有拿到自己想要的10万元贷款,反而背上了巨额债务。不堪重负的李文朋遂到河津市公安局自首,反映了其同李某、杨某等人在河津农商行的贷款情况,并上交了3.3万元的赃款。

  2019年8月12日,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向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文朋犯骗取贷款罪。在庭审过程中,李文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但李文朋认为,自己的两次贷款都没有提供虚假资料,且声称3.3万元是自己借李某的钱。

  李文朋的辩护人也主张称,李文朋的行为系被李某和杨某合谋欺骗,其是李某系列案件中的一个受害者。李某向李文朋转账3.3万元,应认定为李某与李文朋之间的借贷,而非是赃款的分配。如果法院认定李文朋构成骗取贷款罪,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李文朋系自首,且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

  对此,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指出,在本案案发前,李文朋与李某素不相识,贷款手续审批通过后,杨某才介绍李文朋和李某认识,并承诺款贷出来后让李文朋用10万、20万。款贷出来后,李某在李文朋的催要下给李文朋转款3.3万元,名为借贷,实为分赃,其辩解与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

  而对于李文朋辩护人的无罪主张,法院认为,李文朋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然同意杨某等人利用其名义办理贷款,主观上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其放任他人伪造其银行流水及购销合同且加以利用该虚假资料,积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签字捺印办理贷款及续贷,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截至目前,山西省河津农商银行仍有81.2万元未追回,损失重大,其辩解与意见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

  最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文朋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而本案中的杨某和李某,也已另案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5.5亿,实缴资本4亿。

责任编辑:陈鑫

文章关键词: 贷款业务 理财 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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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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