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员工诈骗66万获刑:私刻印章假扮银行存款

2019-10-22 19:34:33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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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握盖有“银行印章”的存款证明,受害人王某本以为自己的40万拆迁款可以高枕无忧、安享利息。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份所谓的存款证明其实是伪造的,就连证明上的印章,也是杨某私自委托朋友刻的“萝卜章”。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中原银行员工杨某,通过制作盖有虚假银行印章的存款证明,先后骗取两名受害人存款40万元、29万元。除已经归还受害者的3万元外,剩余违法所得的66万元,均被其用于炒股票、期货等挥霍一空。

  高息作饵骗取拆迁款

  私刻印章假扮银行存款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专科毕业,原中原银行商丘分行慧商支行员工,住河南省商丘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以来,杨某利用自己为中原银行员工的身份,以银行存款任务没有完成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制作盖有虚假银行印章的存款证明,分别骗取两位受害者存款40万元、29万元,违法所得款项被杨某用于炒股票、期货等挥霍。

  据受害人1证实,2017年9月,其经亲属介绍认识了在中原银行工作的杨某。杨某自称在银行工作了十几年,还是银行主任,被行长分配了拉存款的任务,还差百十万没完成。如果在他这里存款,便给付1分的利息。信以为真的受害人1将10万元存在了杨某处。翌日,杨某将一张白条子交给了受害人1,但白条子上没有印章。

  同月底,杨某再次来到受害人1家中,声称银行行长同意给付1分2的利息。受害人1又将其存到交通银行的30万元拆迁款转给了杨某。而这一次,杨某给受害人1出具了盖有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印章的“存款证明”。

  此后,从中尝到甜头的杨某再次利用同样的手段,从受害人2处以存款的名义骗取了29万元,同样向其出具了“存款证明”。

  在拿到所谓的“存款证明”,两位受害者并没有感觉到不妥,毕竟银行已经开具了盖有公章的存款证明。但令受害人意料不到是,杨某手中的银行印章是其私自刻印的。

  2018年7月,受害人找到杨某要求还钱,但杨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兑付。受害人前往中原银行咨询存款证明事宜,却被中原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中原银行从来不给客户出具存款证明文件。至此,两位受害人方才知道自己遭遇了诈骗。

  诈骗60万挥霍一空

  逃匿后被抓获刑10年半

  在接到受害人报告后,中原银行遂对相关事宜展开了调查。据中原银行员工证实,杨某刚开始表示自己是以个人名义借款,随后又坦白了自己找朋友私刻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印章,并以个人名义出具盖有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印章存款证明的事情。由于严重违规,杨某被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开除。

  2019年4月12日,杨某在逃匿过程中,于诸暨市直埠镇清华鞋厂内被抓获。

  对于办案经过,杨某供述称,2017年9月份以来,其以在中原银行上班存款任务没有完成为由,给1分利息向受害人共骗取金额69万元,2018年10月,杨某归还3万元,诈骗数额共计66万元。

  杨某表示,自己骗来的钱均被用于炒原油期货,已经挥霍一空。同时,其私刻印章已被其用刀毁掉,扔到银行楼下的垃圾桶里。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悉,对于诈骗罪,河南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66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陈鑫

文章关键词: 贷款业务 理财 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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