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核查现纰漏?男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贷农行6300万元

2020-10-12 20:03:54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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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见虚假购销合同骗贷案!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会理县汇农公司主办贷款业务的舒某在公司实控人罗某1等人的指使下,采取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的方式“借新还旧”,累计从农行会理县支行骗取贷款6300余万元,至案发仍有3429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贷款审核的层层关卡之下,究竟是哪一环出现了纰漏?

  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证明贷款用途

  累计骗贷农行6300余万元

  文书内容显示,2015年,该案被告人舒某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该公司法人罗某1(另案处理)以及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舒某被安排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2015年4月,罗某1以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通过“连贷通”方式向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1350万元,舒某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要求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抵押物所有权人候某签名捺印,伪造《授权委托书》、《最高抵押合同》和《抵押承诺书》,采取欺骗的手段顺利获取贷款。

  不过,上述贷款到期后的罗某1仍然未能按时归还银行欠款,便再次萌生出伪造贷款资料“借新还旧”的想法,以此缓解资金压力。

  据了解,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舒某向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提供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鑫鑫综合开发公司复合肥厂、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理县鹿场镇铜矿村、会理县鹿场镇明星村等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以证明贷款用途,在2016、2017年间分别从银行骗取贷款1090万元和86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86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无法归还。

  利用相同的“套路”,舒某还为罗某1等人实际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相应的虚假合同材料提供给农行以证明贷款用途,累计从农行贷款300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贷款2569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84万余元。

  虚假合同轻松过审

  银行并未实地核查?

  巨额贷款为何仅凭几张伪造的购销合同就能如此轻易通过审批,背后是否暴露出银行贷款存在的风控漏洞?

  据汇农公司工作人员毕某证言,2013年到2017年,这些金额巨大的合同都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汇农销售量和金额不可能有这些销售合同。毕某称,“2017年以前银行从没有人来调查核实过,有可能是来了我晓不得。2017年4、5月份的时候,农行有人来看了一下工厂,大概就十多分钟,照了相片就走了。2017年汇农已经完全停产了。”

  鹿厂镇明星村书记蒋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汇农公司和明星村签订的《购销合同》他并不清楚,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过。明星村的章一直由村里的文书王某1保管,银行工作人员也从来也没到村里核实过这一系列《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

  此外,舒某在供述中称,2015年,汇农公司需要办理贷款,罗某1安排其和董某跑,熟悉一下办理贷款业务。汇农公司2016、2017年的贷款是他经办的,主要是续贷。自己负责按照银行贷款需要的资料进行提供,比如贷款申请、购销合同等。他与鑫鑫公司、农业生产公司、鹿厂镇铜矿村、鹿厂镇明星村都签订过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舒某表示,“这些合同是罗某1联系好后我负责制作合同,基本上都是董某和我代表公司这边签字,再去找对方签字。当时是为了贷款,这些合同是没有履行的。”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认为,舒某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部分贷款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该案被告人舒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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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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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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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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