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墨西哥部分。
墨西哥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墨西哥双边贸易总额为71.1亿美元,同比增长43.9%。其中,中国对墨西哥出口49.7亿美元,同比增长52.2%;自墨西哥进口21.4亿美元,同比增长27.6%。中方顺差28.3亿美元。中国对墨西哥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照相及电影用品,棉花,汽车及其零部件,钢铁,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部件,化学纤维长丝,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肉、鱼及其他水产品,玩具等。自墨西哥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产品,矿砂、矿渣及矿灰,钢铁,有机化学品,化学纤维短纤,铜及其制品,汽车及其零部件,铝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部件,饮料、酒及醋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墨西哥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6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5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841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847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墨西哥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5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5227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6697万美元。 2004年,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墨西哥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3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墨西哥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48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7亿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墨西哥对华投资项目11个,同比增长37.5%;合同金额2344万美元,同比减少7.97%;实际使用金额2129万美元,同比增长283.6%。截至2004年底,墨西哥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72个,合同金额9510万美元,实际投入4131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墨西哥国内涉及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第131条、《对外贸
易法》及《应对不公平国际贸易活动规则》、《海关法》、《普通进口货物税收法》、《普通出口货物税收法》等。上述法律在过去6年中虽有些修订,但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199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是墨西哥在外资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允许外资在绝大部分的经济领域以100%的比例进行投资。如需批准,则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将根据《外国投资法》第29条对外商入股的条件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此外,《外商投资法》仍对汽车产业的外商投资规定了经营业绩要求。在国际收支平衡困难的情况下,墨西哥政府可对国际收支转移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墨西哥对进口商品征收7种从价关税率,即0%、5%、10%、15%、20% 、35%和45%。但有10项产品(糖类、含糖超过90%的可可以及糖浆等)适用从量税率,45项产品适用混和税率(如浓缩牛奶、水果、精制食品和果汁产品等)。同时,墨西哥的进口关税率还可分为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墨西哥关税减免清单中所列产品经常会有调整。总统具有修改关税税率的权力。税率变化情况通过总统法令的形式刊登在《官方公报》上。 墨西哥实行进出口关税配额制度。经济部根据1993年《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所确立的机制发放关税配额。根据这些规定,关税配额必须通过以下途径发放:公开招标;由墨西哥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方式;或者经济部设立的被证明为合理的程序。大多数的农产品配额针对于一些特定国家。除农产品外的其他产品只要获得配额证书,就可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自1993年以来,墨西哥在不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对高粱、大豆、红花种子征收季节性关税。例如,若在12月16日至5月15日期间进口高粱,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进口大豆,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红花种子等货物,则可免交关税。 墨西哥《海关法》还规定,对各类进口商品征收海关附加税(亦称海关服务费),税率为进口商品FOB价格的0.8%。若进口商运抵墨西哥的实际进口商品超过商业发票所注明的进口量的10%,或者属于商业发票未列的商品,海关可将这些商品作为违禁品予以没收,同时对进口商处以罚款。此外,墨西哥海关还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2、进出口禁止和许可证制度
墨西哥对某些进出口产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涉及的出口商品有:活牲畜、石油化工产品、放射性产品、濒危动物的皮革和肉以及流通货币等。涉及的进口产品有:石油化工产品、发动机、大型运输汽车和小汽车、武器和某些重要机械。 墨西哥经济部通过《官方公报》对外公布进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或清单。 为了公共安全、卫生、道德或保护儿童,墨西哥禁止进口17项8位数税则号的货物。涉及这17项税则号的进口货物为:大麻(印度麻)及大麻制剂、吸食类药剂、硫酸鉈、双乙酰吗啡、谷氨酸(味精)类产品等。此外,还禁止进口或出口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规定的许多产品。
3、原产地规则
墨西哥有两套原产地规则制度:对来自墨西哥参加的自由贸易区成员的产品,适用特殊的原产地规则;对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产品,适用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 玩具、鞋类产品、纺织品、服装、化工产品、自行车、电机设备、手工工具、管道安装配件和萤石产品进入墨西哥时,出口商如不提供原产地证明,将被征收从52%到1105%不等的反倾销税。上述产品出口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则不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提交原产地证明时,必须另附一份由商会所提供的书面担保,通常的方式是将由商会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复印件附在原产地证明上。
4、技术标准
墨西哥涉及技术标准的主要法律是其1992年颁布的并于1997年和1999年修订的《计量和标准化法》。墨西哥有关技术标准方面的条例分为三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参考标准。其中,参考标准是根据政府采购规则由联邦机构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适用的。 除《计量和标准化法》外,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法律框架还包括以下一些法律:2000年修订的《联邦动物卫生法》;1994年制定的《联邦植物保护法》;2001年农业农村发展渔业食品部修订的国内法规;以及1999年制定的《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
5、贸易救济制度
墨西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主要由下列法律和法规组成:墨西哥宪法第131条;1993年《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财政法》;《联邦民事程序法》;《海关法》及其相关条例;《普通进口货物税收法》及其相关条例;《建立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及其反补贴税证明的协议》;此外,墨西哥签署的各种地区或双边协定中也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墨西哥表示,如果《对外贸易法》和WTO协议有冲突或有遗漏规定,则优先适用WTO协议。 墨西哥有关保障措施的立法是由《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WTO《保障措施协定》,以及其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各种规定组成。尤其是,其所参加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承认两类保障措施:一种是多边或全球的(针对原产于NAFTA成员和其他当事方的进口货物),另一种是双边的(针对产于NAFTA成员的进口货物造成损害的情况)。NAFTA要求其成员方互相免除适用全球范围的保障措施,除非其出口货物占总进口数量的相当大的比例,并引起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另外,墨西哥根据WTO《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对294个8位数税则号下的产品做出了保留,墨西哥仍有权对这些产品征收附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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