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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马来西亚(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30 新浪财经

  (七)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马来西亚规定,外资银行中30%的管理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外资银行在马境内对外资企业和外国机构的贷款,至多占贷款总额的40%。外资银行不允许在本地开设新的分支机
构或配置自动提款机。马来西亚不再批准新的外资银行到马设立分行。外资至多参股本地银行30%。外资银行在马设立的代表处只能有2名外籍人。

  2、保险

  作为1997年WTO《金融服务协定》的成员方,马来西亚承诺允许合资保险公司中已有的外资股权由49%提高到51%。但新进入外资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30%。

  3、证券

  马来西亚规定,外资在证券、信托公司所占股权分别不得超过49%和30%。尽管早在2001年1月,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就宣布在2003年前逐步实行外资准入自由化,允许外资购买现有的证券经纪从业执照,并可在信托公司中获得控股地位。但实际上,至今对外资的上述限制仍然存在。中方敦促马方尽快严格履行承诺,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

  马来西亚允许仅对外籍人提供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由外资100%独资经营;如同时对马居民提供服务,外资持股不得超过70%。

  4、建筑

  外资建筑公司只能以合营企业合营方身份参与某些特定的项目,不可作为记名股东。外国建筑师可成为马建筑公司的管理者、股东或雇员,但不能获得马来西亚执业资格,不能进行建筑设计。

  5、工程

  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工程企业中,至少30%股权必须由马来人或其他土著人持有。 在一些由马来西亚工程公司承包的特定项目中,外国工程师可获得临时职业证书项目结束即失效。外国工程师不能成为马工程咨询公司的股东,或担任董事。

  6、基础电信

  根据WTO《基础电信协定》,马来西亚在大多数基础电信服务行业做出了有限的承诺,且部分承诺是以参考文件的方式加以适用。马保证给予某些符合其承诺的外资基础电信服务企业,如公共基础电信经营商、基础电信设备供应商、基础电信增值服务供应商,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但外资股权限制在30%以内。这些限制措施,有利于占支配地位的、由政府控制的马本国基础电信服务供应商,阻碍了外资同业的平等进入。

  7、法律服务

  马来西亚规定,外籍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马执业。外籍律师的服务范围限于与其母国法和国际法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外资在合资律师事务所中的股份不得超过30%。

  8、劳务

  马来西亚尚未完全对中国开放劳务市场。中国属马来西亚的非传统劳务输出国,马方仅允许中方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赴马工作。根据2003年9月《中马两国劳务合作备忘录》马来西亚有条件的允许引进古建筑维修、陶瓷、家具等专业的中国技术劳工。中马两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就有关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条件等技术问题进行协商。

  马来西亚内政部规定,国内雇主只有在无法发现合适的本国公民人选时,才能考虑申请外籍劳工。同时,为了保证本国公民就业,马政府按行业规定了外来劳工的比例,电子行业为2:1,家具业为1:1。比例可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灵活调整。中方敦促马方为外籍劳工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并期待中马双方进一步加强劳务合作。

  马来西亚不允许外籍劳工参加工会,限制了外籍劳工的合法权益。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投资壁垒

  马来西亚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不对外国公司开放。马禁止外国投资者在马从事武器、毒品制造和经营,限制外国投资者在马从事烈性酒和烟草的生产。 马来西亚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外向型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并允许外资制造业独资经营。但规定在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冲压、金属成型和电镀、电线束装、印刷及钢铁等行业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70%。同时,马来西亚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对马投资限制较多,个案处理范围宽泛,任意性大。另外,马来西亚有关法律规定,部分行业禁止外商独资以及必须有2名以上马籍股东。上述规定客观上对外资进入造成一定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资料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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