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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马来西亚(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3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马来西亚部分。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马来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262.6亿美元,同比增长30.
5%。其中,中国对马来西亚出口80.9亿美元,同比增长31.7%;自马来西亚进口181.7亿美元,同比增长29.9%。中方逆差100.9亿美元。中国对马来西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谷物及谷物粉、玉米、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蔬菜、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马来西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棕榈油、成品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1亿美元,新签合同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948万美元,新签合同额387万美元;完成设计咨询营业额464万美元,新签合同额78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马来西亚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707.5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马来西亚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15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595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马来西亚对华投资项目352个,合同金额13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促进投资法》、《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则》、《工业协调法》、《公司法》、《国产税法》、《外汇管理法令》、《反补贴和反倾销(修正)法》、《反补贴和反倾销(修正)实施条例》、《通讯与多媒体普遍适用条款(修正)条例》、《国内借贷法(修订)》、《马来西亚海运强制代理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港口停泊收费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马来西亚《海关法》授权财政部长以发布命令的形式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进、出口应税产品的应税税率、计税价格等。同时《海关法》也授权海关官员对一些进、出口应税产品进行分类、估价,以作为征税的依据。

  (1)进口关税 马来西亚对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可减免进口税。对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如直接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和用于控制环境、品质管理等目的,可获减免其进口税和营业税。对进口制造供应国内市场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该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没有生产制造,通常免征全额进口税。 从2003年9月开始,凡是申请在沙巴、沙捞越及马来半岛“东部走廊”投资创业可以获得“先锋者身份”,在5年免税期内享受法定收入100%的免税待遇,凡进口在国内无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无论其产品供应国内或国外市场,均可全额免征进口税。同时,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企业可享受进口多媒体设备免征关税的优惠。 马来西亚与日本、泰国、菲律宾3国的纺织业界达成协议,自2004年7月3日起进口纺织品互免关税。此外,马来西亚对从越南进口的170种产品实施关税优惠,实行税率下调或零关税。

  (2)出口关税 马来西亚除对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外,通常对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税。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的应税产品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榈油等资源性商品。

  (3)出口退税政策 依照马来西亚《国产税法》的规定,若制造商出口成品,则该制造商可申请退还其制造产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装材料已缴纳的国产税。一切用于制造外销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在经海关核准后均可全额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税。

  2、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大部分产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仅有小部分产品禁止进口或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其中,禁止进口产品涉及14类;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涉及40类411个海关税号,如机动车辆、彩色复印机、食糖、大米、面粉等,此类商品的进口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主要由发放自动许可证的机构实施总量监控。

  3、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出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的管理分为三类:禁止出口、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和自由出口。其中,禁止出口产品包括:珊瑚、藤条、海龟蛋、青石棉、多溴化联苯和三磷酸盐等有毒化学制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一些出于健康、卫生、动植物保护、安全和保证国内需求稳定等原因需加强管理的商品和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等,此类产品在出口前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特别许可或批文。

  (三)投资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鼓励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给予外资企业优惠政策。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电子、生物等高新科技产业、农业品种改良、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马来西亚的投资税收鼓励措施主要有:“先锋者身份”、投资税收补贴和基础设施补贴等。 自2004年8月1日起,外商在马投资项目除并购马境内企业及在马购置不动产外,无需向马外资委员会申请批准,但部分限制性行业仍需向马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以确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贸工部负责对外贸易的协调和管理。贸工部和农业部、原子能许可局、兽医服务局等专业部门,分别管理有关行业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事务,贸工部负责一般产品、机动车辆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事务,农业部负责植物及植物产品,原子能许可局负责放射性物质及产生辐射的仪器,兽医服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贸工部还负责配额管理事项。 马来西亚海关负责监管产品进出口、关税征收等事务;工业标准局和生产力中心负责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主要采用英制标准控制产品质量;贸工部下属的贸易事务局专门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外资委员会负责除家具外的制造业外资申请业务。

  马来西亚对外资实行行业审批管理。贸工部下属的工业发展局负责制造业外资项目审核、延长税务优惠期限等;其他行业和领域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只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和不动产的购置。马来西亚吸引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由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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