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岫:2014年末银行理财产品将达12.2万亿元

2014年03月21日 14:07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由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网共同主办的2014中国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市场环境深刻变革与中国财富管理新机遇”,于2014年3月21日在北京举办。 图为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刘海伟 摄)   由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网共同主办的2014中国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市场环境深刻变革与中国财富管理新机遇”,于2014年3月21日在北京举办。 图为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刘海伟 摄)

  新浪财经讯 由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网共同主办的2014中国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市场环境深刻变革与中国财富管理新机遇”,于2014年3月21日在北京举办。 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演讲时表示,2013我们为理财为客户实现正收益非常高,相比其它的市场我们的理财收益很高,2014年末银行理财产品将达到12.2万亿,到2015年我国投资规模达74万亿人民币

  以下是文字实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参加“中国财富管理2014高峰论坛”感到非常荣幸,我向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借此机会,我就国内的金融创新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供大家交流参考。

  一、金融创新

  (一)  

  金融创新的监管原则与要求

  创新是人类社会前进的直接动力,一个富有活力的社会组织应当以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的创新活动为特征。作为直接服务人类经济活动的金融行业的创新,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经济的活跃程度与发展方向,经济的变革决定金融的发展创新导向,经济的需求决定着金融的市场创新空间。

  然而,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蕴藏一定的风险,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今儿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为更好发挥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监管部门首先要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提高行业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品牌影响力,进而更好地谋求商业利润。尽管主要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二者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依存的。只有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风险底线得到坚守,才可能持续维护市场信心和行业声誉,为金融创新提供坚实的市场基础。同时,金融业只有通过科学创新提高效率、提高透明度、降低风险才能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和广大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才可能从根本上为实体经济和居民创造更多价值。

  监管的关键在于合理设限、科学定规。我们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个原则,即准确把握好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自身风险控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上进行的金融创新才是有效的金融创新。

  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之上,监管者对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应当坚持鼓励、引导和推动的监管导向,对真正的创新活动设置一个试错的容忍度,注重营造有力于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条件,坚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而对于法律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明显处于良好界限之外的无效创新,必须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要求严格禁止。

  (二)  

  互联网金融产品

  近段时间以来,众多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出形形色色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金融创新较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对于此类创新,我们依然要从金融创新监管原则出发,仔细思考这些产品是不是真实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是不是容易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是不是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与操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由于互联网具有的延伸性和快捷性等特点,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选择,金融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平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券商集合计划、信托理财产品,以及各种创新金融产品等,但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分清哪些金融产品是受到金融监管和法律保护的,哪些是非正规甚至是非法的金融产品,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消费者要弄清楚购买金融产品的属性,了解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级别。一般情况下,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购买的金融产品需要有合理的收益率预期,谨慎对待收益率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理财产品,并充分了解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积极支持广大银行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进行创新。同时,我们也要求所有银行在金融互联网创新上必须受到监管。银行做业务,无论是在线上线下同样要受到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做银行业务,也同样应受到监管,即所谓的线上、线下一致的功能性监管原则。我们要求金融机构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要积极教育、宣传各种金融知识、防范金融诈骗,必须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守卫。对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将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政策层面加以规范与引导,使得金融创新在符合监管原则的基础之上不断发展。

  二、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

  (一)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截至2014年2月末,银行理财产规模达到12.22万亿元,2013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共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4500亿元以上,切实增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

  行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是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积累效应,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而1990年仅为1510元,增长16.85倍。从客户数量看,未来亚洲浆成为仅次于北美的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市场,其中约有50%的增长来自中国,预计到2015年我国高净值人群将超过200万,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77万亿元,这为财富管理行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总体投资环境尚不成熟,适合普通投资者的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相对较少,欠缺投资经验的普通客户更青睐能够获得安全稳定收益的产品,而大部分的银行理财产品恰好契合了这种较低风险的理财偏好,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工具,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我们也要看到,除商业银行理财以外的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截至2013年末,银行理财产品规模10.21万亿,信托资产10.9万亿,证券投资基金摸4.2万亿,券商资管规模5.2万亿,保险行业管理资产7.69万亿,全年各类VC/PE新成立基金共募资414亿美元。

  (二)开展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意义

  整体而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室顺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填补了国内金融谱系的空白,对于完善融资结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居民财产险收入,加快银行经营转型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代理客户投资债券、股票以及各类融资类项目等直接融资工具,打通了客户投资直接融资市场的渠道,成为连接直接融资和居民财富的桥梁,有助于改善我国社会融资结构。

  二是银行理财相比其他金融工具投资范围更广,更有利于资金融通,有助于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对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积极的作用。

  三是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股票基金风险相对较大、居民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银行理财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低风险稳定收益产品的投资需求,有利于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优化,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四是银行理财产品的疏导作用,有效抑制了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泛滥,为大宗商品和艺术品投机炒作降温,维持国家金融秩序和商品市场的稳定,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

  五是银行理财业务具有“轻资本”特性,能够优化银行的收入结构与业务结构,减轻银行资本压力,是银行实现有资产规模扩张型向资本节约型转变增长的重要途径。

  六是有助于培养提高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国外银行业开展竞争。

  (三)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管理

  银监会始终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重视和支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自2005年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后,针对银行理财业务先后下发过20多项监管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覆盖了投资管理、代客境外理财、银信合作、报告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搭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监管框架。所有监管规定和法规的出台,其目的都是为了让银行理财业务能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银监会还将一如既往地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理财业务,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建立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的要求,推动理财业务治理体系改革,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资金与自营资金之间建立防火墙,由银行总行设立事业部,统一设计产品、核算成本、控制风险,实现理财业务机构和运营与存贷款业务机构和运营彻底分离。

  二是继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银监会于2013年6月正式上线运行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实现了理财产品端的申报登记、产品审阅、审阅信息反馈、发行登记、存续期登记、终止登记等覆盖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信息登记,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要素、持仓信息、估值与交易信息登记等资产交易信息明细登记,以及从业人员资质的信息登记等,显著提高了监管有效性与时效性,加强了监管穿透度。同时,为防止虚假宣传产品信息、“飞单”销售等现象的发生,我会要求所有针对普通个人的理财产品需要公布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号,客户可凭此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产品信息。

  三是坚持“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导向,促使银行理财业务回归受托理财、主动管理,投资者自负盈亏的业务本质,走投资资产透明化、可量化、可估值的发展路径,扭转当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攀比、隐形承诺和刚性兑付的恶性竞争局面,坚持理财资金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定位。积极引导银行研发新的理财产品模式,改变目前预期收益即为产品实际收益的不合理状况,提高净值型产品比重。同时,贯彻发展普惠金融的改革精神,向大众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流动性高的便民型理财产品。

  最后,预祝此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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