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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玮裕:企业如何减少国际贸易风险

2013年01月21日 18:20  新浪财经 微博
“中国进出口企业第十一届年会”于2013年1月11日-12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英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玮裕。(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中国进出口企业第十一届年会”于2013年1月11日-12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英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玮裕。(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国进出口企业第十一届年会”于2013年1月11日-12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英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玮裕。

  以下为演讲实录:

  劳玮裕:尊敬的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能参加今天的中国进出口企业年会我深感荣幸,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国际贸易领域的风险,以及如何管理和减少这方面的风险》。

  大家都知道,从事国际贸易会涉及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对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等。尽管有很多方面的风险是比较难控制的,比如说市场风险,但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主体却可以做一些降低或者减少法律风险的工作。但这个目的应该如何做到呢?首先,很重要的是企业必须得理解自己与贸易伙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其次,需要恰当的在这些合同条款上进行谈判,从而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

  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希望我今天的题目可以对诸位有所帮助。切入主题之前我先想说一句,中文不是我的第一语言,如果说的不够好请见谅。

  许多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不是中国法,而是适用外国的法律、国际公约,或者一些国际惯例。而经常适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包括英国法、香港法、新加坡法。今天我主要谈三方面的内容,借此希望帮助各位更好的理解和理清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

  首先,我会就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做介绍,然后是能够影响国际贸易合同下跟单信用证支付的装卸及运输信息,最后谈谈国际贸易制裁和禁运是如何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的。

  鉴于时间有限,所以有些内容我必须要比较快的说。首先是INCOTERMS2010最新版本的范围,大家知道INCOTERMS就是国际贸易认可的贸易数据,由国际商会ICC出版。它旨在与协调买卖双方进行国际贸易中的各种权利。其中用了一些常用术语,包括:干散货、油类、气体等等,例如FOB、CIF及CFR。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术语本身不完全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贸易合同里面也会包含其它的条款。而这些其它条款,有可能会修改,或者影响到双方选定的贸易术语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必须得理解贸易术语到底针对哪些点,到底不针对哪些点。

  先看一下,一般而言贸易术语针对了哪些问题。针对了买卖双方的成本和费用,这个必须得分配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贸易术语也会增加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转移,风险转移这个概念很重要,因为一旦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风险的那一方将要承受这个货物损失的风险。如果在途中发生了这种情况,之后的买方就不可以向其合同对方主张合同项下的违约。

  当然,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货物会具有保险的利益,因此即可以享受货物保险的利益。如果这个货物有适当的保险的话,另一方就可以凭保单项下从被保险人拿到费用。它也针对在哪个节点上货物被认为是卖方交付给买方,它也针对谁有这个义务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及交付货款有关的费用。

  同时重要的是,这些术语到底不针对哪些问题也很重要。贸易术语并不规定这个货物的所有权,我们英国法项下的所有权如何从卖方转到买方,这些合同适用普通法系的法律,很多时候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要由这个合同的双方约定,如果这个合同本身没有明确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经常要等到卖方收到货款之后,所谓的所有权才转移,所以这个很重要。它跟另外一个概念有很大的区别,第三个概念就是我上面列的货物占有权,我不知道翻译的对不对,因为中国法没有这个概念,在英国法下货物的所有权,这与占有权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这个货权通过买卖合同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很多时候,如果有信用证付款的时候,开证行可能手上拿到这个提单,提单作为这个物权凭证的一方,我们英国法有相关的说明,拿着提单一方有所谓的占有权,虽然可能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了,所以所有权在这个时间点上是两个不同的人。

  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准备详述每个术语的概念,但这里要讲一下运输、搬运费用及风险何时由卖家转移到买家,这里列了一张图。即使两个版本都有这些术语,2000年的版本也有,2010年版本也有。但必须得注意,这些术语里面有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理解区别。打个比方,2000年的版本风险的转移点是货物越过船舷发生,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比如运输油类。但在新的版本风险转移点,是等到货物全部装载在船舶上才转移。

  接下来我会提一下有关运输和装货的细节,以及这些细节如何在实践中会有影响的问题。开证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付,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座各位企业应该对信用证的操作有相当深的理解,我就简单的说一下。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利拒付?这个时间并不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下面我们举个例子,关键是什么情况是符合点,什么情况是不符合点,我们举个例子来研究一下。在这个例子中有一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涉及的是一定数量的货物要装上这艘船。信用证里面有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要理解还是得读这个中文字,简单翻译成“在12月1日至5日内(包括1号及5号)装船”,要求卖方提交载明提交日期的商业发票,当时发票写的装船日期12月5日,提单日期12月6日。但根据UCP规定提单日期就是货物装载完成的日期,但12月5就已经完成了装载。所以,这个信用证是否包含了一个货款条件及装船必须在12月5日之前完成?这就引发了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它真正确切的含义是什么?可能有三个可能性:第一装船必须在该段时间内开始,第二装船必须在该段时间内完成,第三装船必须在该段时间内开始、发生及完成。到底哪个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我个人的看法,因为词语中用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这个期间内装船开始或发生,我认为该条件就已经满足了。银行的义务,要限于弄清楚在12月1日到12月5日之间,是否有装船,如果答案是是的话这个答案够符合。但让我们考虑的是,假设本案里的用词更改一点效果是否不一样。图上另外这句话就意味着装船必须在该期限内开始以及完成。如果银行真的有很强硬理由拒付的话,利用的字眼就应该是装船的最后日期12月5日,这样就会避免这方面的纠纷。

  我希望这个例子能够很清楚的阐明,在国际贸易合同里面和相应的文件,例如信用证,必须得理解合同的用词,这是很重要的。因为看起来很相似的字眼,有可能会导致非常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结果。

  简单的说一下国际贸易制裁,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即使是个简单的介绍可能也要一个多小时,但是我借这个机会今天给出一个概括介绍。各国这些国际贸易制裁,它是针对国家的法人,就是这些国家的主体。所以简单来讲,中国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一般来讲这些制裁是不用于他们的,但一定得小心,尤其是在这几方面。如果从事这个业务的中国企业,比如美国的子公司,或者相关的货物由欧盟运营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承保,或者交易方是用美元或者欧元来交易的话,这些时候就必须得很谨慎。

  当然,这些点我会鼓励,因为贸易制裁会不断的更新,他用的这些词也非常广阔,它一直在变动,所以如果企业有这些问题就会向这方面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意见。我在材料里也简单的介绍了一下这些资料,如果有需要我们同事手上也有大家可以去拿,希望这些对你们有参考价值。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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