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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钧:PE和VC共发展 政府职能应有别(图)(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 14:57  新浪财经
刘健钧:PE和VC共发展政府职能应有别(图)(3)
  2008年7月26-27日,由北京富邦汇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办的“2008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高峰会”在上海古象大酒店隆重召开。新浪财经全程图文报道本次会议。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刘建钧发表主题演讲。(来源: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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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以前市场的很多人不了解这些政策的内容,像2006年财经杂志有一个报告,他说国家发改委为了获得这个权利,用基金的概念争取审批权,本来创投和PE没法划分的,你非要划分清楚。其实对于PE和VC这个概念,虽然现在市场上有很大的争论,我个人认为从市场主体而言,你不去区分这个概念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现在传统的创投把并购也当成创投的一部分,后来那些专门做的创投机构也把广义的PE扩展到创投里面来,但是作为政府来讲,你为了扶持创业投资的发展,没有一个法律的界定,容易导致这个政策被滥用,我们考察了美国,英国很多国家,在国外由于PE是不需要政府扶持,也不需要立法的。但是对创投要特别监管特别立法要涉及到法律的界定,为什么要特别监管呢,既然国家给了你扶持的政策,你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管,容易导致被滥用。那么立法如何去鉴定呢,他往往是从两个角度考虑,一个是讲究可操作性,第二个讲究政策导向性,美国英国都是从创投企业的规模来界定,在英国他是把净资产1千万英镑以下的鉴定为小企业,这个可操作性就很强。我们就感觉英国美国操作性强,政策导向型也很强,但是他存在一个问题,过于限制创业投资的范围,我们到英国去考察,很多创投公司就我们讲,我们丧失了很多投资机会,后来我们为了既吸取英美国家的经验,我们制定的政策既讲究可操作性,又提供相应的市场空间。就用上市和没上市作为它法律的底线,所谓创业企业是指什么,是指创建和重建过程中。创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样来讲能保证我们中国创业投资是有空间的。我们创投政策导向型也很强,你多投资中小企业你就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这个政策比美国英国还更市场化,他不会导致人为干预的问题。

  第三个在中国以公司形式设立创投基金,基本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所以公司的形式去做创投基金也是有效的,不能把它简单的对比起来。在市场选择的过程中,发改委对有关部门多元选择都是尊重的,但是为什么目前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公司制呢,我想请大家多理解财税部门的苦衷,中国的税收和美国的是不一样的,我们中国的税收是不鼓励双重征税的。另一方面财政部认为就是我们中国现在税收监管环境还不是太好,防范偷逃税的难度还是很大,在创投基金运作环境中可能涉及两个税的问题,一个是运作的过程,一个是投资的过程。所以财政部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是比较能够符合我们国家税收的现状,而且从国外的惯例来看,虽然你这个基金可以选择公司的合伙,但是国家去鼓励那种形式,也可以从两个角度,也是有一个防范偷逃税的问题。政府他有政府的苦衷,他必须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对于市场而言,你是可以积极探索有限型的合伙性基金,但是在中国市场为了夸大有限合伙,往往把有限合伙说的天花乱坠,其实来讲我们从本原来考虑,合伙制就是大家共同去管,它的权责反而是不明晰的。当然来讲,过去我们国有独资的公司存在一些问题,这不是我们公司制度本身的问题,特别是我们公司法修改以后,照样能够保持高效的运作。我们在发改委备案创投公司,有好多都是管理公司。其实从本原来看,合伙制就好象一个家庭一样,我们共同为家庭干活,你是天经地义的,甚至不拿工资都可以。美国为什么可以,因为美国已经赋予了合伙人法律制。另外很多人说,合伙人制灵活性,公司制不灵活,其实公司也可以在出资的时候,采用承诺资本制,公司制灵活性也可以很好的解决。

  还有很多,我总结了很多20条对合伙制的迷信。我觉得有必要给合伙制提个醒,但是这个醒不是为了打压合伙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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