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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钧:PE和VC共发展 政府职能应有别(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 14:57  新浪财经
刘健钧:PE和VC共发展政府职能应有别(图)(2)
  2008年7月26-27日,由北京富邦汇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办的“2008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高峰会”在上海古象大酒店隆重召开。新浪财经全程图文报道本次会议。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刘建钧发表主题演讲。(来源: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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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再花一点时间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三个重要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市场确实是有争论,大家都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一直是推动创业投资的,中国现在出了一个什么问题呢,VCPE化,PE泡沫化,这个问题是不可能持久的。后来有一个人他说:从美国来看,PE的投资额是相当于GDP的2%到5%左右,他说我们就拿1%这个小口径来说,去年中国的GDP是25万亿左右,那么那种算法的话,PE投资是1%的话,那么算下来07年的投资额应该是2500亿,由于PE和VC都是长期投资,平均投资都是三年,那么三年累计的金额是7500亿左右,可是07年中国PE的投资额不足1000亿,所以他认为中国PE和VC的发展空间还是无限大,中国还不存在PE泡沫化的问题。我觉得吴小林主任提醒大家,PE已经出现泡沫了,这是一个非常善良的劝告,尽管说PE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行为,但是一些学者,一些领导去善意的劝告大家我觉得是很有必要的。后来那个管理公司老总分析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也有不够精确的。我们要看到中国PE和VC里面确确实实已经存在了结构性的泡沫,那么为什么用结构性泡沫这个词来说呢,就是创投和PE是要投资不同的阶段,也就是说我们企业的创业过程是一个实质的阶段,包括种子期,成熟期,那么刚刚发展到一个阶段的时候,还可能面临到技术,产品,市场营销模式甚至企业组织管理体系,要进行重构的时候,这个时候企业要面临一个重建期,那么在重建期的时候,也就是我们狭义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就是支持他们重生或者再创业。整个过程是5个阶段,这5个阶段相当于马拉松的赛跑。但是现在我们中国的PE界和VC,从总体上还是远远不足的,但是从狭义的PE阶段,以及从后期的投资阶段确确实实已经存在了这个泡沫了,本来这个资源叫做均衡分布,当然这个均衡分布不是平均化的意思,可是现在的资金大量集中在创业后期和重建期那个阶段,那么这种情况下来讲,就容易出现泡沫的问题,那么怎么去衡量它的泡沫,要看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你这个国家,你整个企业包括高层企业包括重建获得增值空间的企业,他是否能够支撑那么多的投资资本。第二个还要考察虽然这个市场有这么多好的项目,但是你管理人员的素质没有跟上去,你不足以发现这么多好的项目,实际上又打的一个折扣,比如说市场能有1万亿支撑PE和VC,但是你的创投家们结果只能发现1千亿,那么不能按1万亿了,只能按1千亿。第二个就是我们投资过程中的市盈利。现在泡沫过度了,形成恶性竞争了,现在我们市场经常流行一句话:叫做钱多人傻。中国PE和VC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要关注结构性泡沫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个问题我要给大家澄清,PE和VC都需要大力发展,但是政府在其中的职能应该有所区别,我到很多国家去考察过,狭义PE最早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到了70年代也出现了一些需要重建来再创业的项目,所以它也兼带搞这些并购,只是80年代以后,像投行出身的这些人,他以前对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并不是很在行的,他就是专门做并购,他作并购规模很大了,为了体现这个并购和传统并购很大的区别,才叫PE,在80年代美国有一个创业投资的理念之争,有一个学者还写了一本书:《十字路口的创业投资》从这个争论里面我们也能了解到,实际上传统的创投也是做并购的,只不过后来为了区别开来,才叫PE。那么对这个并购投资市场有不同的看法。世界上的并购风潮已经是一波高过一波了。他去并购一个企业首先要从长远发展来考虑,他去并购这个企业能够给他带来相应战略性的资源。现在在国外来讲,对一般的并购资金政府一般不太扶持他,主要是考虑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同时的话,为了防范一些并购基金,像金融寡头一样的在金融市场上操控,国外很多法律反而对并购资金是相对限制。有一个学者的观点就是说:在中国政府需要扶持的是创业投资,因为创业投资你不一样,战略投资也可以并购,但是在现在创业型经济时代,没有创业投资,它是无米下锅了,这个时候只有通过发展具有独具慧眼的创业投资家的创投资金,他觉得应该要大力发展这一块。那么从国际上来讲,一般采取“三不”,不扶持,不监管,也没有必要特别立法,但是对于创业投资,政府的职能定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可是创业投资又高风险,你搞一个创投投一些小企业,投那么2、3百万,规模还不经济,所以都存在一个市场实名的问题,即使在创投非常发达的美国、英国、以色列都对创投采取三组政策,就是特别扶持,特别监管,特别立法,所以你看美国专门有一个小企业投资法,还专门又出来一个小股权投资促进法,在英国专门有一个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促进法。所以说就是政府在其中的职能应该是有所区别。那么对于我们国家来讲,PE要不要管,这里面也有中国的国情,那么有关PE在参与政策发展方面的问题,这是可以参与的,但是对于VC来讲,你政府光是完善法律环境,你没有办法解决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国家发改委和其他10个部委通过了有关办法,他说此办法是激励创新创业的硬措施,各方盼望已久,应该抓紧出台。所以一直把这个通知延迟到2006年12月30号全国人大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又把创业投资优惠政策5个基本的原则都在企业所得税法里面体现了。这个税收政策是有法律基础的,那么最近发改委和财政部还在起草另外一个政策,就是创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因为2005年创业投资暂行办法里面有一句话:国家和地方的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提供参股和担保这种方式扶持民间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为什么要搞引导基金呢,因为光靠民间基金还是不够的,政府资金适当的介入是必要的,但是政府资金的介入如果不把握好的话,就容易出问题,前些年有些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投资公司,这种做法在当时那种背景下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可避免的出现三个问题,第一个国有独资的投资公司往往受到政府的管辖,他可能建立有效的业绩激励机制,创业投资应有风险约束机制。另外你没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而我们现在中国的公共财政资金关键只要你发挥好,引导发挥其他资金的作用。后来借鉴美国,英国包括以色列成熟的做法。你政府就设一个引导资金,为什么要设引导资金呢,就是单纯为了引导民间资金还专门设立的基金,那么如何引导法呢,比如说马主席,你要去募集一个创业投资基金了,你基于你管理团队的业绩,你又写了一个很好的方案向上海市政府申请,那么有了两级或者多级政府的参与以后,你再去别的地方募集资金,他的募集难度将降低了。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民间股东的收益率,从50%变到95%,而且引导资金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政府参与进去了,你不能干预这个资金的运作。那么由于政府不干预子基金的运作,而且子基金越是做的好,民间资金越能分享高额的利润,这样它的激励作用就建立起来了。从风险这个角度来讲,政府董事不干预运作,也有利于督促你建立有效的机制。最近这个文件又递交到10个部委去提意见,结果11个部委现在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很快就要上报国务院。这么多部委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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