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学毅)日前财政部出台《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就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解答。
《解答》指出,公司提取的、用于激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应计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以前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公司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应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对未计提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则不作调整;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对于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处理问题,《解答》指出,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余额较小、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原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的有效性,本《解答》指出,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上述两文件执行;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上述两文件所作解答相应废止。
《解答》还对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的结转,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后价值的摊销年限,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