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29日电(记者郑东鸿) 沈阳市中级法院对大连证券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财务经理王洪强挪用公款一案于日前一庭审理,沈阳市检察机关指控其将1000余万元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上用于炒股。
沈阳市检察机关指控31岁的王洪强于2000年5月30日,第一次擅自将公款10万元转入个人开的账户上,后将此款归还。之后几次将93万、91万、100万元等钱款转入个人账户中用于炒股,直到最后一次将800万元公款挪用,后被追缴755万元,仍有44万余元没有归还,5次总计挪用公款101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洪强辩称,自己挪用本单位资金并非是为了个人谋利,而是为了帮助本公司多打些交易量,使公司多赢利。“主要是因为他的股票没赢利,不然他会成为证券公司的功臣。”
王洪强所在公司的经理在法庭调查时出证,对王洪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如此巨大并不知情。
沈阳市中法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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