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怡/文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老谭和老陆两位老同学说起炒股赚钱的事儿,老陆已在股海里扑腾了几年,有些经验也赚了一些钱;而老谭正想成立一个集团公司,下设证券部,正好聘请老陆来操盘。两人一拍即合,准备大干一场。
随后,老谭分几次将自己的存款162500元作为股本金交给老陆,让老陆在经营证券部业务的同时,捎带着也帮他炒一把,当时老陆一口答应负责保本付息运作,赚了钱再以红股形式分配。老谭一算计,自己的钱有懂行的给操作,亏不了本还有利息,弄好了还可能大赚一笔,就高高兴兴只等老同学的佳音了。
可证券部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依法成立,老谭的钱就全部由老陆个人在股市里操作。说话3年过去了,老谭利未见到,本和息也几次追要未果,他一气之下将老同学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股本金162500元及3年的利息。
老陆这边的情况确实挺糟,股票账户上仅剩4万余元了。他不同意老同学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由于证券部没有成立,实际就变成了两人合伙炒股,既然是合伙就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对股市的风险双方均应承担,对赔的钱及炒股的合理耗费两人应按合伙比例分担。对此老谭态度也很强硬:我们之间根本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你替我“操盘”,必须偿还我的本金和利息。
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刘成律师受老谭委托查明,老陆在收取老谭16万股本金时,都是以某证券部的名义打的收条,同时盖有自己的私人印章,且两人当时一个以投资者的身份,一个以经营者的身份签有协议,约定证券部以年度为计算单位,负责保本付息分利运作。年息10%,本息之外利润以股红形式按投资者70%、经营者30%比例分配。
法院认为,老谭与证券部的约定因证券部未成立,实际转为同学双方订立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老陆操作股票多年,应当知道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和风险性,其在协议中承诺负责保本付息分利运作,因此对老谭投入的股本金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关于老陆称双方系合伙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双方是一种委托关系。现投资人要求返还股本金,理应终止双方的委托关系。最后法院判决:老陆返还老谭股本金1625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老陆负担。
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投资经营就有盈亏两种可能,可本案在双方所签的协议中,只有盈,没有亏,不发生矛盾才怪呢?尤其在风险极大的股市操作中,只盈不亏的保证只能是空头支票。老同学反目告诫我们,不论是投资人还是经营者,都要想到万一亏了怎么办?凡事只有作了最坏的打算,才能有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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