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分析
苏海南 徐振斌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总体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呈现“中、底部大,上头小”的形状,基本反映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差距的基尼系数比较适中,大多数人的收入分配基本合理;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增长较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收入分配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也存在着一些必须尽快加以解决的问题。
收入分配状况基本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居民收入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并与宏观经济发展基本保持协调一致。1990年至1999年,城镇居民人均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23%、16.25%、16.33%、15.33%。这说明,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较快,并基本与经济发展速度同步,居民分享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居民收入的增长也促进了经济发展。
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顺应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方向。如果把收入差距均分为五个档次,可以计算得出,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低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2357元至4315元)占31.79%,中等偏下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4316元至6273元)占32.36%,中等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6274元至8231元)占19.67%,中等偏上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8232元至10190元)占8.95%,高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10191元及以上)占7.23%。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呈现“中、底部大,上头小”的形状,基本反映了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从上述计算结果来看,一些学者关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形”的说法缺乏根据。
从总体上看,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正在逐步打破,“脑体倒挂”正在走向“脑体正挂”。一是收入差距总体上正在合理拉开。1994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仅为0.2754,偏向于平均;到1999年上升为0.3015,比较适中。当然,这个结论与人们的实际感觉会有差距,与事实上的基尼系数也会有出入,其主要原因是统计中可能存在该统计而未统计的数据,如非法收入就很难通过统计来体现。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基尼系数会大一些,据估算,大体在0.4以内。即使如此,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比发达国家高一些是正常的,不能简单照搬0.4警戒线的理论。
二是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一些传统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竞争较充分行业的收入在相对下降,如采掘业1990年职工工资水平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一,到1999年变为倒数第三;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产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增长较快,如金融保险业1990年职工工资水平在各行业中排名倒数第四,1999年则变为第一。其他如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普通高校、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等行业、部门职工的工资增长速度都排在前列。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1990年至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6.42%,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16.23%高10.19个百分点,说明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加大。
转移支付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有所增强。中央对“两个确保”工作高度重视,1998年至2000年,中央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补贴分别为96亿元、257亿元、478亿元。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都超过以往任何时期。1999年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65.9万人,而1998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合计仅有184.1万人。1990年到1999年,离退休费(不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2.28%,比同期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高出2.73个百分点。1996年至1999年,国家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平均增长率为24.90%,比同期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高出17.23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年人均转移性收入由1990年的250.01元增长到1999年的1257.17元,年平均增长19.66%,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16.23%高3.43个百分点。
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现象同时并存。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居民收入差距在拉大,但平均主义问题依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小。许多企业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相比,仅为3倍左右;机关单位最高工资仅是最低工资的4.28倍(不含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相比只有2.81倍(不含工龄工资)(根据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按行政职务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小,按技术职务(技术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则更小。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是工资外收入失控的重要诱因之一。
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则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收入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当然,在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因素中也有合理的和不可避免的部分:一是高级管理人才、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和资本均为稀缺要素,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下,人力资本、技术要素、资本的拥有者,靠自己的劳动和投资先富起来;二是在工资外收入分配中,由于制度内收入过于平均,因而制度外收入差距大一些有其合理的成分(即制度外有一部分劳动报酬属于应纳入制度内而未被纳入的合理收入);三是城镇普通劳动力过剩,压制了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提高。因此,对于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因素中的合理部分,应通过将其纳入制度内等办法加以解决;对于不合理、不合法收入,则应采取限制、取消、打击的办法加以解决。
垄断行业的不合理高收入问题依然突出。由于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1999年,按十六个大行业分类,职工工资水平最高的是最低的2.45倍;按分细行业分类,职工工资水平最高的是最低的4.50倍。1994年,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航空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是1.36倍至2.12倍之间,1999年进一步上升到1.38倍至2.36倍之间,差距在扩大。这里还不包括制度外收入。
中部及部分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和职工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在全国排名长期“双低”的现象,造成地区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其中,“双低”现象突出的省份是河南、山西、河北。西部大开发,为中西部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分配过于平均和收入差距过大,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现,都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的扭曲。
收入分配行为不规范。如,工资支付不规范,部分地区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工资提取不规范,在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位消费随意性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事业单位创收活动没有规范的制度规定,分配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低;等等。收入分配不规范所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整体收入分配结构仍不合理。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二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
不同收入群体分布形态不够理想,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大。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体相对较小,合计只占总人数的28.62%;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过大,合计占总人数的64.15%。这种不同收入群体分布结构,容易使人们对收入差距拉大产生心理失衡,这是因为中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居多,中等和中等偏上收入者偏少,所以,低收入者一比较,就看见了最高收入者,而忽视了介于他们与最高收入者之间的规模不太显眼的过渡性收入群体,容易造成心理反差。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合理分布是当前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再分配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还很小,经济杠杆还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再分配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以社会保障为例,由于城镇人口的老龄化,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历史上形成的空账运转等原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财政不得不每年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确保社会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压力问题成为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将迎来新一轮增长期。应在促进市场的发育完善、人才和劳动力的充分竞争以及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打破平均主义,规范收入分配关系,形成收入分配“中间大,两头小”的新格局。在初次分配环节,应尽量避免违背经济规律的人为因素和行政、计划手段的介入。实践证明,违背规律的做法,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文中数据除注明出处的以外,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年鉴1995》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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