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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言论:正确认识收入分配差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10日 08:49 人民网

  收入差距有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适度与不适度之分。对于收入分配差距,我们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发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平均主义,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大力规范收入分配关系,调节收入差距,解决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

  湖南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

  “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同时要规范社会分配秩序,防止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收入分配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正确认识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差距,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效调控收入分配差距,是直接关系到能否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战略问题。

  现阶段收入差距状况及其成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生机与活力,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人们普遍告别了贫穷,解决了温饱问题,迈进了小康社会。但与此同时,社会分配领域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又成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给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

  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96年的2.27∶1扩大到1999年的2.65∶1。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扩大。1998年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东部城市与收入最低的西部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4.8∶1。三是行业收入差距扩大。最高收入行业如房地产、金融保险与最低收入行业如社会服务业、制造业、采掘业的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3∶1上升到1999年的2.6∶1。四是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收入差距扩大。1998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2.1%,而其他所有制经济单位职工收入和个体经营者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7%和11%。五是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扩大。1998年在城镇居民中,2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年收入是2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年收入的4.5倍。

  那么,收入差距为什么会扩大呢?

  从历史方面看,在地区收入差距上,由于区位环境、历史文化、基础条件、人口素质、生产力水平以及国家曾经实行的一些政策措施等因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明显地呈现出东、中、西阶梯式发展的格局。在城乡收入差距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基本原因。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第二、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城乡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必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行业收入差距上,过去存在的许多影响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纠正,有的行业甚至利用其垄断地位,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从现实方面看,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旧的收入分配格局,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必然引起收入差距的扩大。一方面,市场经济为人们充分发挥才能并获取相应回报创造了种种机遇;另一方面,因条件不足、能力不济、机遇丧失而陷入困境者也不鲜见。因改革步骤上的差异,有的地区、行业先放开、先搞活、先得到实惠,有的后放开、后搞活、后得到实惠,有的甚至还没有放开、搞活,因而没有得到实惠。同时,由于破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需要一个过程,新旧两种体制的同时并存,既产生了许多摩擦,也存在着不少漏洞,这就给某些人投机钻营提供了缝隙和机会,也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的某些偏差,产生了一些“暴发户”,拉大了收入差距。

  从制度建设方面看,主要有三种因素拉大了收入差距:一是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与改革。随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确立,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可参与分配,收入分配呈现出多种类型、多种形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随之扩大。二是市场体系与机制尚不健全。如:由于垄断和价格未理顺,造成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要素市场不完善,使社会成员的贡献无法通过市场得到正确的评价;市场的分割和封闭,使得商品和生产要素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造成社会成员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不均等而形成了较大的收入差距。三是管理的疏漏和现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导致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的存在。

  收入差距现象的二重性

  收入差距有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适度与不适度之分。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是指通过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而产生的收入差距。这是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是对传统的不合理的分配体制的纠正。改革以前,我国城乡收入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盛行,“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际上是鼓励落后、鼓励懒惰,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普遍贫穷。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实行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使那些对社会贡献较大的劳动者得到相应的收入报酬,从而克服了平均主义这个最大的分配不公问题,从分配机制上解除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发挥了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从实践看,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因果、交互推进的良性循环关系。也就是说,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能给人以激励,而当各种生产要素被激活,当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并获得相应回报时,又必然会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

  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鼓励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竞争的决定因素,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大力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尤其是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那么,怎样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创新积极性呢?精神鼓励固然是重要的,但仅有精神鼓励还不够,还必须有相应的物质鼓励手段,使收入分配成为人们进行创新的物质基础和动力。由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引起的收入差距会成为社会的良好价值导向和激励因素,有利于在全社会掀起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热潮,从而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不会造成“两极分化”,相反,它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但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也不是同时同等同步富裕。平均富裕和同时同等同步富裕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人为地实行平均主义的“共同富裕”,只能导致共同贫穷、共同落后。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允许存在合理、适度的收入差距,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先富起来的人和地区还会成为后富者和落后地区的榜样,从而激励后富者和落后地区奋起直追。在适当的时候,先富者和先富地区又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投资帮助与带动后富者和落后地区。这样,就形成经济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目前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并不等于“两极分化”,而是在居民总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基础上产生的,是在共同富裕目标下先富后富的差别,而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降低一部分人的收入为代价的。这种收入差距,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必然的、正常的现象。如果不能科学认识先富与共富的辩证关系,一看到有人先富起来就大惊小怪,顽固坚持平均主义,那么,我们就将重犯历史的错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坚决铲除平均主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增强人们对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

  当然,我们在肯定合理、合法且适度的收入差距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高度警惕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及其造成的收入差距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所谓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主要是指因致富手段不合理、分配体制中存在不合理因素、借助于权力和垄断力量以及利用违法违规经营、偷漏税款和不平等竞争等非法手段而获取的收入。我们应充分认识由这些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及收入差距过大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首先,它违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种收入差距本身既不是坚持效率优先的结果,又严重损害社会公平。从社会效率来看,由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是通过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的,而不是提高劳动效率的结果,因而不可能对经济增长有推动作用,相反还容易使人们产生不满情绪,对提高效率采取消极态度。从社会公平来看,不合理、不合法且过大的收入差距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背离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其次,它不利于改革的深化。一是容易动摇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不合理、不合法且过大的收入差距有可能使有些人对改革产生疑问和误解,以为这是改革的结果,从而不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二是妨碍改革措施到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合理、不合法收入的获得者会采取一切手段来影响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影响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经济体制,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不合理、不合法收入的获得者却要维护其获得不合理、不合法收入的社会经济体制,因而与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再次,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抵消一部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如果居民收入差距较大,那么从整体上看,社会边际消费倾向就会降低。这就不利于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充分发挥。此外,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差距过大,还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

  在改革和发展中调控收入差距

  对于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诸如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等一系列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这些政策,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信心。同时,有效调控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付出不懈的努力。

  加快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根本途径。一是在继续保持东部地区良好发展势头的同时,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力度。东部地区应继续发挥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带头作用,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有条件的地方应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西部地区应增强紧迫感,不失时机地加快发展,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发展科技教育,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二是在继续发挥城市经济增长极作用的同时,加大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三是以发展带动和扩大就业。积极扩大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而扩大就业最重要的手段是保持经济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应积极规范与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劳务输出。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使劳动者所得的报酬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使劳动者投入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切实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努力消除贫困,防止两极分化,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完善机制,有效调控收入分配差距。首先,提高国家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1999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3.9%,低于发达国家平均45%的水平和发展中国家平均25%的水平;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1%,也低于目前世界多数国家60%以上的水平。财政“两个比重”偏低导致政府财力不足,制约了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提高国家财政进行二次分配的能力。其次,强化对收入的宏观调控,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是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非法牟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二是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对各种体制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要通过改革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特别要打破城乡和地区壁垒,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取额外收入的,必须加以改变;对通过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手段取得收入的,必须严肃整顿,加强监督。三是适当调节高收入。通过完善税制,如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等,加大收入调节力度,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同时,畅通捐赠渠道,鼓励高收入者兴办慈善事业。再次,保护合法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一方面,依法保护居民合法收入,鼓励一部分人靠知识和管理先富起来;另一方面,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完善和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加快实施农村和城市的扶贫攻坚计划和再就业工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执笔人:易炼红 赵应云 覃正爱 申平华 吴厚庆)《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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