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1年05月23日 07: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企业高管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分配制度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

  本报北京讯(记者段春华) 日前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该办法划清了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权限,为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出售转让等行为提供了依据,并实现了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办法》划清了了主管财政机关与母公司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制度、管资本、管分配、管监督和提供指导服务;母公司主要职责体现在:对国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内履行依法经营、严格内部管理。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职能委托给母公司。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从出资人的角度,围绕国有资本的运动过程规范了资产和财务管理行为,其中,在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方面,主要规范了国有资本的界定、价值确认、保全、产权变动、产权登记等内容。《办法》规定,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况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实行有偿转让。

  《办法》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分配制度;企业对外提供的各类担保,财政部门要逐笔备案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企业对外投资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方面,《办法》主要明确了收益的构成、利润分配、亏损弥补、资产损失以及产权转让收益和企业清算收益等内容。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办法》规定,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进行分配;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了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罚权、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违规执业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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