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何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自4月1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同一条文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而“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这些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