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局长称: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力度

2001年03月30日 09:53  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近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发布后,国内外的企业、读者非常关心,纷纷来电,尤其希望本报就打击假劣药品提供更多的解释。3月29日,记者采访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

  郑筱萸说,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手段比较单一,强制措施不够完善、有力,造成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软弱,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乏力。对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完善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手段,加大了执法力度:

  郑筱萸解释道,一是对假药、劣药进行了界定,扩大了认定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范围。二是增加了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规定。这一规定既给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又规范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对象和形式,完善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手段。三是加大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力度。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现行《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加大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力度。如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针对制售假、劣药品而增加的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制售、生产假劣药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吊销、没收,提高罚款处罚的下限,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也都是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的具体体现。

  郑筱萸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对药品价格增加了五条规定、三条罚则,对政府、企业、医疗机构对药品的定价进行了规范;对药品广告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刊播,并加大了对非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它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此外,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职责、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取消药品地方标准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准化、规范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报记者 李建兴《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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