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买房合同有何不同?广州省建设厅作解答

2001年01月27日 10:12  羊城晚报 

  本报讯 新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于本月起在全省实行。新旧合同有何区别?省建设厅日前作出解答。

  据介绍,新版合同是从1996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即旧版合同)修订 、更名而成的,对近年购房者投诉较多的广告虚假、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有针对性地作了修订,更利于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

  新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进一步作了规范,补充了“企业资质证书号”,要求出卖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房者如果购买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集资房、宅基地房等,将难以受到有力的保护。

  新版合同第一、二、三条分别是“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比旧合同更为清晰,且增加了“层高”,以确定房屋的空间,减少纠纷;明确了建筑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明确了封闭和非封闭阳台的数量;明确了商品房的用途。

  在“计价方式与价款”中,对预售商品房,明确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与房价挂钩,现房按照套出售,以减少公用面积分摊产生的纠纷。

  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并明确规定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在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原则,简单而清楚。

  在“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要求买受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专项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挪用。

  在“交付期限”中,新版合同将交付使用的条件列出,有“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供双方选择或自行约定,避免由政府主管部门硬性规定而导致的纠纷。

  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同时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的价格、服务内容、时限等,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吴江黄平漫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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