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有大变动

2000年12月26日 10:55  南方网 

  南方网讯(记者李有祥、黄影霞,通讯员陈梅英)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对外宣布:根据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作以下5个方面的修改。

  计价方式。原合同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新合同则分情况而言:对于预售商品房,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明确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销售单价,不再另行计价;对于房屋整幢出售的,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对于以套内(单元)计算,实行总价交易,房价不与建筑面积挂钩。

  面积差异的处理。新合同将面积误差比,即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差额占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百分比,由原来的误差1%和5%分别调整为误差0·6%和3%:即面积误差比大0·6%(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面积误差比在0·6%以上至3%(含本数)以内的,按原价多退少补;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少于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出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针对当前因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不明确而出现的纠纷,新合同增加以下条款:交易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进行约定。

  对于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交易双方进行交接时,新合同规定出卖人除须出示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外件,增加了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且出卖人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须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问题。原合同规定须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核登记备案后生效,新合同取消这一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即为有效。从加强产权管理的角度出发,避免出现“一屋重复买卖”的情况,出卖人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

  现在人们最关心的是,到明年1月1日实施《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广州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此之前已颁发的怎么办?是否也要重新变更?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他们还在研究,本周内将有答案。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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