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总”告了“省工商” 反垄断官司一波三折

2001年01月16日 09:47  北京青年报 

  燃气公司等目前还处于国家垄断行业的部门,在向消费者提供燃气等生活必需品的同时,采取强制手段销售其推荐的燃气灶具等行为,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是司空见惯。那么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呢?日前,号称2000年江苏行政诉讼第一案的用户投诉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强行向消费者销售燃气灶具行为违法的案件,最终在江苏省高院尘埃落定。这起历时近两年,从区人民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的反垄断官司一波三折,再一次提出了中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大话题

  不买市煤气总公司的灶具就拿不到煤气表

  1998年7月,《扬子晚报》热线传真栏目刊登一篇题为《市煤气总公司要用户购买指定灶具》的读者来信及记者调查附记,文章称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在新装管道煤气的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购买由他们指定的灶具。同时,江苏省工商局也接二连三地收到消费者同样内容的投诉。

  为此,省工商局于8月27日向市煤气总公司发函调查了解。市煤气总公司在给省工商局的书面回复中称,要求新装管道煤气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灶具,情况属实,并解释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灶具的理由,是煤气灶具的使用要符合使用地的煤气标准,而且保证对其指定的灶具负有维修义务。此后,省工商局又就限定新装管道煤气用户购买指定灶具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市煤气总公司在新装管道煤气的过程中确实要求新装管道煤气用户必须在其下属的蓝光公司购买灶具。12月28日,省工商局向南京市煤气总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1999年1月19日,省工商局组织了由市煤气总公司派员参加的听证会。在听证中,有的用户反映:市煤气总公司要求用户在购买煤气表的同时,必须购买同等数量的灶具,新装管道煤气用户必须在蓝光公司购买灶具;还有的用户反映新建小区安装管道煤气时,必须先买灶后买(煤气)表,不买市煤气总公司的灶具,就拿不到(煤气)表。在此基础上,省工商局依据其调查情况及收集的证据,于1999年3月15日对市煤气总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市煤气总公司在经营人工煤气过程中,采用格式合同等手段,以便于维修和安全为由,限定新装煤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灶具,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及用户购买燃气灶具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市煤气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市煤总”告了“省工商”法院一审工商赢

  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市煤气总公司不服。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省工商局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真实情况,市煤气总公司从未制定、发布过任何限制新装煤气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燃气灶具的文件和规定;格式合同中灶具是供用户协议选择之用,并非限制购买;市煤气总公司没有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交易的具体行为。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煤气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在销售煤气灶具时实行“准销证”制度,并向用户推荐符合本地区燃气灶具的行为是可取的,但在向用户推荐灶具时,限定用户到特定的地点和部门去购买,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省工商局对市煤气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官司打到中院,“省工商”吃了败仗

  对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市煤气总公司还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省工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前虽然组织了听证,但其在听证会上拒绝告知原审上诉人市煤气总公司实施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灶具行为的有关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听证会后,在行政处罚之前省工商局继续调查取证,该行为并不违法。但对于调查收集的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和质证。但省工商局就新证据没有告知市煤气总公司,便作出行政处罚,剥夺了市煤气总公司的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因此省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判决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行政判决,撤销原审被上诉人省工商局对南京市煤气总公司的行政处罚。

  高院拍板:“市煤总”不正当竞争

  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结果,省工商局实在无法接受,他们立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状中,省工商局认为听证会上未出示用户证言的事实,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南京市中院适用法律有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南京市煤气总公司作为南京地区经营煤气及煤气工程的公用企业,其在市场中具有独占地位。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煤气总公司对投入使用的煤气灶具实施安全监督。因此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市煤气总公司向用户推荐符合本地区燃气标准,并经质检合格的灶具并无不当。但是,市煤气总公司却利用其自身的独占地位,在经营人工煤气的过程中,限定新装煤气用户购买蓝光公司的灶具,从而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及用户购买燃气灶具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有权对其辖区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应予维持。原审判决以程序违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省高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行政判决;

  二、维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京市煤气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学者强调反垄断

  这样一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容易的案件,没想到历时一年零八个月,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终审判决后,江苏省法学会主持召开了驻宁有关法学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纷纷就此案作出评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邵建东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用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没有什么特殊之处,要说特殊,那就是基于其依法具有的独立地位,应尽的义务要比其他企业要多些。市煤气总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明显存在垄断经营,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完全正确,不过,只按处罚下限罚5万元,似乎太客气了,处罚幅度完全可以更高一些。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不仅指定购买哪一种灶具是违法的,就是指定顾客到某个集团,给更多的品牌让顾客购买同样违法。

  5万元的行政处罚究竟会给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带来多大的震动?这种或明或暗的垄断行为究竟何时能结束?堂堂的省工商局行使自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职权都这么难,小小老百姓怎么办呢?一场官司留给人们一串的问号和思考。(文/江苏省高院戴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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