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张毅) 外经贸部今天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上述两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为,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存在倾销,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个别型号和规格的被调查产品除外)。根据终裁结果,自2000年1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依照终裁裁定的范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2000年第1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本裁定予以排除征税的产品已征收的税款和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公告称,本终裁反倾销措施自临时措施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公告称,在本终裁公告发布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些日本和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这些公司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条款,不适用该终裁裁定。
这一反倾销案是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17日立案调查的,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并于2000年4月13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两国的涉案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具体形式为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