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差价销售赚的什么钱? 商家热衷于此原来为逃税

2000年12月15日 09:28  羊城晚报 

  本报讯 如今,无差价销售的现象已在国内不少城市中出现,而由此派生出的偷税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注意。

  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件商品从厂家拿货是10元,从经销商那里拿货也是10元,而经销商接受厂家货物的价格也是10元。许多人对此颇为不解,经销商到底赚的是什么钱?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使得销售的地位和经销商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厂家如何让经销商获利、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对于厂商双方来说,都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于是,一些厂家想出了一个让经销商无差额销售、年终返利的办法。具体地说,就是经销商与厂家统一一个销售价格,这个价格由厂家确定,而且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经销商无权根据需求的变化调整价格。也就是说,经销10元钱购进的商品必须10元钱卖出,不能体现差价。到年末,厂家根据经销商的销售数额一并返利。

  现在一些经销商年末从厂家获得的返利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不但有支票现金,还有小汽车等各种实物。这使经销商销售热情高涨,而且还在消费者那里弄了个“清白”之身。这种销售形式实现了厂商的“双赢”,厂家借此充分调动了经销商的积极性,经销商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利润。

  然而,这种无差价销售,是税款流失的黑洞。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应纳税款是产品的销售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也就是说,应纳税额就是产品销售价乘以固定的税率。显然,无差价销售这种销售形式,因其差价是零,实现增值税就无从谈起了,形成了国家税款流失的黑窟窿。

  沈阳市国税局和平区分局在税收征管中就发现,一些经销商在取得厂家的返利款之后,拒不按照规定冲减进项税额;有的商家将返利款隐匿不入帐;有的即使入帐,也不注明是厂家返利款,与其它款项混杂在一起,鱼目混珠企图蒙混过关。沈阳市有两家大型经销企业每年从厂家获利款高达上千万元,却不通过换算冲减进项税额,偷税百万元。

  商家热衷于这种无差价的销售行为,除在经营上取得优势之外,便是想在税上做文章,他们假借对国家税收政策不了解,通过此种方式大肆偷逃国家税款。由于这种销售方式的特殊性,税收机关在查帐时很难发现其偷税行为,给税收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这种无差价销售派生出的新的偷税手段,急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于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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