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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燃油税费改革14年历程
1994年 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动议开征燃油税。
1997年 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拟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
1998年 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
2001 时任财政部部长的项怀诚在有关报告中指出,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实施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待条件适合时正式实施。
2002年 项怀诚表示燃油税将“择机出台”。
2005年 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谢旭人透露燃油税改革的方案经过研究已有了初步意见,但需要在比较合适的时间推出。
2006年 国家发改委提出要密切跟踪国际油价,推进燃油税。
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提出,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并适时出台燃油税。
2008年 四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国燃油税征收状况一览
美国:截至2008年第一季度,美国汽油燃油税每升0.124美元,柴油的燃油税为每升0.142美元。
英国:英国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约为每升0.50英镑。此外,英国燃油还必须缴付增值税,现行税率为油价的17.5%。
德国:德国的燃油税征收标准为柴油每升0.4704欧元,无铅汽油每升0.6545欧元。此外,所有燃油及燃油税还需要缴付19%的增值税。
荷兰 :荷兰的燃油税是以消费税名义征收的。2007年,荷兰燃油税为每升0.684欧元。加拿:加拿大燃油税约是总油价的1/3。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同时都要对汽油和柴油征缴消费税,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城市还要再次征缴燃油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