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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土改:瞄准城乡土地同证同权(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1日 07:39  东方早报

  但是,这项改革十分敏感,将是对目前土地法律制度的冲击。不过,为了寻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保障,都江堰市市委副秘书长、统筹城乡工作局局长罗朝鹏专门查阅了相关的土地法律制度,从中找到一些条文支撑这项改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给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罗朝鹏说,这就表明,法律并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

  而在《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要求:“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不过,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一些学者也表示了担心。

  郭晓鸣说改革存在着风险,如果改革过程政府过度行政主导,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过程也就可能会变成对农民权利的一种新的剥夺方式;改革可能导致土地非农化失控,尤其需要担心的是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肆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进而加剧耕地短缺矛盾,危及粮食安全。

  不是极端的

  国有化和私有化

  其实,成都市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城乡产权“同证、同权、同价”。目前的改革已经使城乡房屋产权一致了。而郭晓鸣说,还要让城乡土地资源形成统一市场,所有土地需求必须在一级市场获得。

  罗朝鹏说,比如,按照现有土地制度,在同处一块相邻两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为土地性质不同造成巨大价差的。经过产权制度改革之后,那么在相同土地区位优势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价差将被抹平,形成“同价”。

  都江堰市提出,力争近年内完成全市农村产权确权,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搭建流转平台,让农村产权自由、自主流转,城乡产权实现“同证、同权”,从而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罗朝鹏说,这也是成都市统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当然,在农村产权确权颁证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农民权益的强化,那么这对各级政府征地、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带来困难。郭晓鸣说:“政府短期支出会增加,但是后期矛盾减少,同时长期支出也是减少的。”

  不过,对于目前进行的土地制度改革,一些人认为是正在朝着土地私有化的方向发展。而且围绕土地国有化和私有化的争论已经由来很久。

  “承认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这是事实,但是,我们不看重它,更看重的是占有。”成都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家泽说。

  陈家泽在其《土地资本化的支援障碍于改革路径》中详细阐述了对占有权在制度上的合理性。他说,英美不动产法中,其中最重要的权属是处置权。在英国,土地由英国女王所有,但是却没有存在土地流转出让方面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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