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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两大会计师事务所卷入新华集团与GE纠纷
毕马威被判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德勤报告被指错误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国会计学会的理事称:“因为面临着巨大的执业风险,‘四大’(指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记者注)的诚信是在国外考验出来的,但在国内处于宽松的环境中,违法成本和风险降低到很小,所以在这种环境中,‘四大’很难独善其身。包括‘四大’在内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的执业未必完全值得信赖,国内的投资者和企业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
本报记者 李 亮
继2004年业界轰动一时的锦州港虚假陈述事件后,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8月1日,在一起侵权赔偿纠纷案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毕马威)败诉,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
同时,和毕马威案件相关,另一家国际会计行业大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也被推上被告席。
毕马威为何成被告
这起案件源于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工程)编制的2005年度会计报表及毕马威为此出具的审计报告。
2006年,新华工程编制了2005年度会计报表,认为公司以199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评估资产及调账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是进行追溯调整,并且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将未分配利润补足因上述会计差错而多计的实收资本。
此后,同年的3月31日,作为新华工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为其出具了审计报告,认为新华工程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新华工程在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0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于是在2006年4月,新华工程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决定将900多万元从未分配的利润调整至注册资本。
这一调整遭到新华工程股东之一的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的强烈反对。
新华集团认为新华工程在编制的会计报表中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以199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入账增资”会计处理错误地进行“追溯调整”。新华集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这不仅使我们的净资产减少,也让我们在受让以前股东的股权时承担了更多的受让成本和风险,同时历年资产重估折旧后的利润分配给各股东并缴纳了所得税,也使我们蒙受了损失。”
新华集团同时指责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
“为此我们蒙受了巨大损失。此后我们又多次与新华工程交涉,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新华集团选择了诉讼,将新华工程以及毕马威告到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受理了这起侵权纠纷案。由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着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一时间,行业内对毕马威议论纷纷。
毕马威被法院认定出具虚假报告
8个月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华工程与毕马威被判对新华集团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义务。
闵行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毕马威“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据悉,案件中两大焦点成为关键,其中之一就是毕马威的审计报告问题。
第一个焦点集中在新华工程2005年会计报表有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合法性上。
新华工程表示,双方争议的会计报告只是其记载的标准有争议,“如果确认为不实报告,也不产生所谓的赔偿责任,后果亦只是其在账面作相应调整。账面的加减问题,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新华工程的股权在十年间发生了数次变动,其追溯调整行为,否定了以前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批复,否定了原公司资本结构,亦影响到公司曾发生的股权转让份额、效力等问题,新华工程的“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在程序上并不合法。
第二个焦点是毕马威的审计报告是否属不实报告,毕马威的行为是否有过错。
对此,毕马威称,新华工程编制的会计报表已经过法律规定的公司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的签署,而毕马威对此出具审计报告时,遵循了中国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有关会计法专家表示,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可以分为三类:虚假性报告、误导性报告和重大遗漏性报告。而虚假性报告又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未能审查出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中的虚构销售文件、数据;第二种为未能审查出被审计单位因不当使用会计政策而出现的错弊。
法院指出,毕马威的审计报告属于虚假性报告的第二种情况。
根据一审判决,新华集团胜诉,新华工程应赔偿新华集团损失。而毕马威的行为属故意行为,应与共同侵权人新华工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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