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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意见》中,也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浙江模式。
《实施意见》明确了浙江省金融办作为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支行建立联席会议,主要职能包括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相关管理办法;对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工作。其中,县级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处置责任的职能。
作为模式的一部分,工商部门将负责准入把关、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承担日常监管职能;银监部门负责认定非法或者变相的非法吸存;人行分支机构负责利率的监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
小额贷款公司遵循的是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的原则,这使得面前横着“只贷不存”的高压线。业内人士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始终被套着一个资金相对紧缺的“紧箍咒”。
事实上,《实施意见》已经从源头上开始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根据相关的规定,小额贷款的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过10%,以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也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小额贷款公司被禁止向股东贷款。
另外,对于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任职资格,试点期间适当从严要求。温州市金融办对此更是做了细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宁波市则规定,公司董事长必须熟悉金融业务,有2年以上的银行业从业经验。
操作层面尚有不少疑问
去年长兴县即开始筹备小额贷款公司,只是由于浙江尚未开始审批,筹备工作一时搁置。长兴县发改委一位负责小额贷款项目的负责人告诉《浙商》,前期递交小额贷款申请的企业不少,他们最近正在做摸底排查。至于到底选择有限责任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位负责人表示,应该会是后者,因为“注册资本可以大点”。
《实施意见》出台后,民间资本欣喜之余,也不乏一些困惑。
丽水一家企业为此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上,王毅抛出了若干的问题:
市(县)外资金能否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同一个股东,最多可以入股多少家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如果没有金融从业资格,到底能不能任职?
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政策如何?是否需要缴纳股东的所得税?有没有一个税收上的扶持措施?
这显然是操作层面更希望解答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超越了试点阶段。《浙商》在联系了浙江省金融办后,目前对此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期待成熟的模式推广到全国
“能够通过这个合法管道流动的资金能够有多少?还有,如果贷款利率大大低于地下金融,也就是说资金回报率低于预期,会不会有吸引力?”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史晋川接受采访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