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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垄断行为 维护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 16: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 题:综述:剑指垄断行为 维护竞争秩序--写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

  记者王优玲、陈菲、江国成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的重要步伐。

  新法实施,备受关注。这部历时近14年立法“长跑”的《反垄断法》将如何改变我国市场竞争格局?承担《反垄断法》相关执法职能的国家三个部门对新法实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将面临哪些挑战?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

  三部委有序推进新法实施

  在反垄断职责的划分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拥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为保证《反垄断法》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已于日前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此外,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的有关配套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介绍,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也在积极推进之中。

  《反垄断法》公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调研,举办了制止价格垄断的专题研讨会和专题培训班。商务部设立反垄断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指导我国企业海外反垄断应诉,查处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竞争政策国际交流方面的合作。

  制止垄断行为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主要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控制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

  全程参与反垄断法研讨、调研、制定过程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也认为,从执法理念上讲,这部法律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先进执法理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的格局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在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足以左右行业发展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有大型的国内企业,也有跨国公司。“垄断本身并不违法,企业尽管做大,但不能以大欺小;尽管做强,但不能以强欺弱。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公平的竞争秩序,它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了首位。”盛杰民说。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尚明说,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张燕生认为,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还不可能解决那些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垄断。但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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