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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未出台 《反垄断法》依然可堪“大用”
本报记者 李国训
“13年磨出一剑”的《反垄断法》于8月1日正式出鞘。这部对于我国市场经济而言意义巨大的“经济宪法”被亿万消费者和各个行业寄予厚望。
即使中国美国商会主席吉莫曼 (James Zimmerman)也承认,“这是中国法律体系发展进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刻,为建设公平、统一、全国性的竞争法体系缔造了基础框架。这样的竞争法体系认可并保护竞争的动力,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从竞争中受益”。
但令人担忧的是,这部仅有八章五十七条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由于原计划要在新法施行之前出台的40余项配套细则,至今大多没有出台。而《反垄断法》条文中又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在很多人看来,这部没有细则的法律很可能会因为对某些条文的理解分歧,存在争议,导致难以实施。
不过有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依然值得肯定。细则虽未出台,但《反垄断法》还在,哪怕是原则性条款也是需要执行的。就如内容同样“粗放”的《民法通则》20年来发挥巨大作用一样,没有细则配套的《反垄断法》也肯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法规解读1:反垄断行为而非反垄断企业
在一些行业占据垄断地位的跨国巨头对《反垄断法》存在担忧。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反垄断法》将对这些垄断性巨头进行打击,它甚至会成为中国政府对付外资企业的一个武器。
实际上,这种担心完全不必要。《反垄断法》起草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就指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并不针对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当然也不特别针对由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即使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
《反垄断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明文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本身。什么是垄断行为呢,法律规定的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种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利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市场垄断本身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市场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企业的稳定,行业的垄断结构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无论中国,还是欧盟和美国,各国的《反垄断法》的精神应该是大体一致的,它不以打压垄断企业为目的,而是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武器。全程参与该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也表示,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法规解读2:国企垄断巨头难逃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