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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大法利剑出鞘 实行垄断将被重罚(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7日 08:2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在回答公众关心的关于火车票退票费的问题时,邱宝昌语气坚定地说:“关于取消退票费的问题,不是发改委与铁道部之间的认知问题,而是民众权益与垄断利益之间的较量。”他说,收取火车票退票费涉嫌违反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立法精神,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根据其立法精神对其予以规制。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

  长期以来,垄断企业的高福利,邮政、通信等行业里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因为“独此一家”养成的恶劣服务态度,说收费就收费的“蛮横”,无不让公众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

  尽管目前已经全面进入市场化经济体制,但行政垄断并未消亡。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是行政垄断产生的重要动力。相比于方便面行业的价格垄断与串谋,对社会公正伤害最大的是银行、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不仅仅是经济垄断,更是一种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自然而然继承下来的行政垄断。

  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部地区企业到本地投标,严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有着明确的说法。

  邱宝昌律师介绍说,根据该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我们希望通过该条规定的实施,会使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培育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意识。

  有识之士分析认为,对“行政垄断”说“不”,是反垄断法的最大亮点。

  另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可以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在宏观领域的鞭长莫及。垄断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会受到严重的限制,或者根本没有这种权利。而消费者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项法规进行维权,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以及救济寻求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通过对垄断的规制使竞争趋于良性有序,以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获得较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新法实施:考验执法者的智慧

  商务部消息人士透露,随着《反垄断法》实施日期的临近,设在商务部的一个负责反垄断调查的司局级部门即将成立。为了配合这个“反垄断调查局”的成立,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也将成立新的司局机构,分别负责《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

  但是舆论普遍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整套规则,更是在立法、监督、裁决、执行等过程中一系列现实存在的利益群体以及代表这些利益群体的活生生的人之间的一种博弈。法律条文本身是静态的,但是法律的实施过程则是动态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适用的司法解释,体现法律的前瞻性、惩戒性和威慑性则更为重要。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一头牵着广大百姓的利益,一头牵着某些部门及一些行业的利益,涉及各种利益群体关系。因此,该法的实施,既要严格禁止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又要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能力,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留有足够的空间。而如何妥善平衡处置这些利益关系,确立执法主体,对执法者的智慧是非常大的考验。

【 新浪财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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