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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大法利剑出鞘 实行垄断将被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7日 08:2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对于来自垄断行业里一些垄断行为有着切肤之痛。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一些行业在涉嫌垄断的时候,一直“理直气壮”。

  《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能否遏制垄断,备受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年律师顾问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为我们解读了这部法律的“亮点”。

  行业协会:实行垄断将被重罚

  7月20日中午时分,记者在北京东城区几个大的饭店餐馆看到,店堂里都有落款为行业协会的“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而当前来就餐的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饭店用餐时,有好几次分别被服务员客气地婉拒,或让消费者按自代酒税价格的10%到30%缴纳“开瓶费”。

  前一段时间出现的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也有人质疑涉嫌行业垄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不断加剧,出现了一些垄断协议的现象。2006年年底,方便面中国分会就开始酝酿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而这样的涨价谋划会议一共开了3次。一些方便面企业按照这3次会议的协调安排,从2007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起全面提价。其实,价格联盟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几年前,国内九大彩电企业结盟深圳,以同行议价形式共同提高彩电零售价格,并迫使彩管供应商降价。其后又出现了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等。对此,邱宝昌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成本、供求等因素的变化,企业涨价本无过错,但是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就涉嫌价格垄断,今后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商务部有关新闻发言人也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规定,禁止各式各样的价格联盟或者价格卡特尔。我国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这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为查处串通涨价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类似这种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此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反垄断法》第二章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七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不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什么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邱宝昌律师指出,这明显是针对本身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现实生活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很多。例如水电、民航、电信等,由于这些企业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需要在市场交易中,遵循公正的交易规则,以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及民众生活的正常需求。但不可否认,生活中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例随处可见。具体说来,价格垄断、抵御市场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国青年报社调查中心近日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公众认为不合理收费的前4项包括: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30.5%)、电信商擅自开通服务收费(30.4%)、手机漫游费(29.9%)、手机双向接听费(28.9%)。而对于“你认为哪个领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重?”的提问,公众给出的排序是:电信、电力、石化等垄断部门。此外,调查显示,34.5%的公众认为“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有恃无恐”是乱收费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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