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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坤一审被罚近16亿元创最高纪录(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 14:30 法制日报

  据其介绍,目前的焦点集中于《规定》第32条第2项,即张先前的行为是否引起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

  在一审中,辩护方已经提出该问题,但法院认为,张的行为已经达到追诉的标准,判决书中用了三页纸来描述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

  但这位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则上交所会在当天交易结束后公布,但事实是上交所并未公布过海欣股份异常波动。

  同样成为核心诉求的还有被没收的两宗股票收益。

  “虽然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但对以涉案财物进行投资的赢利及其他收益的处理仍有争议”,他的辩护律师许兰亭特别提出,“操纵股价时,股票暴跌,而股票飙升并售出时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多了”。

  在一审中,为沸点投资提供辩护的徐平律师认为,在2006年12月28日警方解除查封后的任何时点上,出售海欣股份的股票已不具任何违法性;如果产生收益,不能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且,据透露,张荣坤介入海欣股份还获得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和海欣集团的资金支持。张荣坤公司事先已从其“合法所得”收入中先行支付给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以及融资账户的利息等资金至少约10亿元,徐平主张,上述11.89亿元盈余资金,应将这部分扣除并返还。

  而对于香港炒股所获得的收益,上诉方仍坚持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所得不应被定性为违法。

  据辩护律师透露,迄今为止,被告公司还欠社保基金4—5亿元,这是合法的债务。无论是张本人,还是其家属都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愿和诉求:即使最终法院还是没收13亿元的财产,也应当把社保基金的钱先行从这13亿元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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