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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莱英达董事长潜逃数年落网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10:15 深圳特区报

  范惠明与他人合伙挪用千万公款炒股获利分赃并受贿,案发后潜逃到杭州等地,去年在京落网

  【本报讯】(记者 吴涛)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莱英达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范惠明涉嫌伙同手下并与外人勾结,以对外担保为名,挪用公司千万元公款炒股,并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于昨天在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范惠明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庭考虑其自首情节及身体状况原因从轻判决。

  假借担保挪用千万元公款

  1996年6月间,时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莱英达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被告人范惠明,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楼校全、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下称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及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谋筹借资金炒股票,赚钱后共同分配。四人还做了分工,由范惠明及楼校全负责筹借资金,李春来负责办理借款手续,朱若常操盘炒股。

  随后,楼校全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有色金属公司)总经理方某,双方商议由湘财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由莱英达集团担保。

  同年7月3日,李春来代表湘财证券、方某代表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存款协议,范惠明代表莱英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担保。协议规定:有色金属公司以保证金的形式在湘财证券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八。次日,有色金属公司转款人民币1000万元到湘财证券,当日,李春来以空存透支方式给朱若常提供的户名为“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朱若常利用该账户经营炒股。

  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经商议后,将1000万元归还湘财证券,并于以后几日归还借款利息。朱若常利用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截至案发前,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7964.74元。其中,范惠明个人分得人民币320万元、仨虎公司股份26%及购买价1975546元的深圳市华侨城美加广场房产一套。案发后,范惠明归还人民币5175546元。

  帮人提供炒股资金从中受贿

  1997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时任莱英达集团董事长的范惠明对湘财证券提供资金担保等工作的帮助,李春来到范惠明的办公室,送给范惠明一本以范惠明的儿子范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范惠明收下。后将该存折交给其儿子范某,范某于1997年底将该存折中的16.88万元及利息1401.88元提走使用。案发后,范惠明归还人民币16.8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惠明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认罪并称希望从轻发落

  出生于1938年10月的被告人范惠明,昨日出庭受审时已经年近70岁。他当庭表示认罪,但他辩称他们事先并没有预谋去担保出资金炒股,是后来办好担保手续以后他才得知的。湘财证券是莱英达集团的协议担保单位,而且担保也是经过莱英达集团董事会讨论的。至于16.88万元的受贿款,他称李春来送到他办公室什么都没说,他以为是其妻子在李处投资炒股的收益。

  范惠明的律师则认为,范惠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应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范惠明去年1月曾经向深圳市检察院和深圳市纪委写信交待了自己的行为,并请求组织处理,这应该视为自首。此外,范在杭州动过两次大手术,身体情况欠佳,请求法院考虑这一情况对其从轻判处。

  记者还了解到,范惠明本是莱英达集团的开创元老之一,在案发被通缉后,潜逃到杭州等地数年,到去年因在北京住酒店登记身份证时落网。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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