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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国企上缴利润方案合法性(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36 法制日报

  比例是否涉嫌“一刀切”

  《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缴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三年后再定。

  对于此项规定,社会各界纷纷质疑5%和10%的制定依据是什么?上缴的国企利润最终会用在什么地方?

  据钱卫清介绍,国外的通行做法是:国有股东的代表都被要求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

  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而且上缴的红利比例也不低。

  如在法国,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缴所得税。其他很多国家国企上缴的红利比例,也都远远高于我们目前的比例,有的国家要求上缴的红利为盈利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甚至更高。

  “目前《暂行办法》规定的上述比例所依据的数据从何而来,是否经过评估、论证和科学分析都不得而知。”钱卫清说。

  江平教授认为,准确地说,每个企业上缴多少利润,应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而定。不宜搞“一刀切”。但他建议公众应理解目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因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情况非常复杂。现在政府部门能定一个上缴比例,本身就是一个进步,有个标准总比没有好吧!当然目前这个上缴比例制定的确有些粗,将来应更进一步细划。

  国资收益管理是否纳入公司法体系

  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作为投资者理应收取投资收益。这是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基础。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企业都统一实行公司制,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但《公司法》在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存在两个关键问题,即资本制度改革和管理制度改革。《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有了利润后,首先应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然后再根据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后,才是对股东进行分红。

  然而,此前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并没有按照上述《公司法》的财务管理制度来执行。《公司法》在此被割裂成两截,即国有公司的管理制度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来实施,但资本管理制度则另外有一套自己的规定:所有的国有企业利润都归自己所有,既不分红也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对于这样的问题,江平教授谈到,这也是那些占据垄断市场地位的国有大企业员工工资很高的原因。这样的状况肯定是不合理的。

  既然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公司制,那么就要按《公司法》的制度统一来执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因此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来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对股东进行收益分红。”江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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