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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国企上缴利润方案合法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36 法制日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面临合法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诸多问题

  专家质疑国企上缴利润方案合法性

  随着国有企业总体走出困境,中国政府宣布2008年将重新启动国企向国家上缴利润政策

  本报记者 万 静

  1994年税制改革之际,中国政府为了“激励企业改革和发展”暂停了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14年后,随着国有企业总体走出困境,中国政府宣布将重新启动国企向国家上缴利润政策。

  2007年9月,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紧接着12月中旬,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资源型国企上缴利润的10%;一般竞争性国企上缴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3年上缴或者免交。

  国企“分红派利”的比例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大众对于国企分红的关注度却并没有降低。

  目前,舆论关注的焦点是:《暂行办法》规定的上缴比例根据是什么?“一刀切”的办法是否合适?有资格作出国企“分红派利”规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还是财政部和国资委?国企合理的政策调整,包括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的处置及其经营预算是否应纳入国家公共决策与监控程序?如何构建国企利润分配的法律体系?

  2008年2月24日,众多国内知名法律专家、经济学专家齐聚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的“国企利润、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高层论坛”,对上述焦点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参与人士。

  行政文件模式是否合适

  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和国资委共同发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宣告央企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终结。

  此前,央企等国有企业不向政府上缴红利,可以说是“放水养鱼”,对壮大国有企业发挥了很大作用。现在,国有企业的利润日渐丰厚,也是到了“反哺”老百姓的时候。

  然而该《暂行办法》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不少法律专家质疑它的立法表现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认为,多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地位、性质等重要法律问题,基本上都是以行政命令的手段或行政法规等形式来解决。大量存在的国家财产或者是全民财产,到底由谁来代表全民行使?这一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法。

  直到2003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才明确由国务院代表全民行使全民财产。但这也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条例。

  第一次真正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该问题的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特色。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向记者谈到,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本属国家财产,归全民所有。对这部分利润进行征收、如何征收以及征收比例等相关问题事关全民利益,本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

  目前出台的《暂行办法》只是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连行政规章都不能算,以这样的法律模式来规范数目庞大的国有资产利润上缴问题,其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显然是不够的。

  另外,国有企业利润属全民财产,对全民财产进行处分,财政部和国资委不是适格主体。它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颁布,或者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或者再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资委,只有这样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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