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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突显燃油市场变数(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18:29 财时网-财经时报

  2006年4月,中国大范围调整消费税时,把这四种成品油列为征收对象,但对其实行应缴纳税额30%的优惠税率。官方当时对此的解释是: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此次调整后税率将是之前执行税率的3倍左右,而且要追溯至今年1月1日开始征收。税率提高将使行业整体增加成本支出,并可能导致终端销售环节价格攀升。

  调整税率的原因和选择的时间更让外界的分析不着边际。就在此消息刚被大面积传播时,国际原油价格持续走高,2月19日又突破了100美元。同时,还有中国国内CPI7.1%的增幅,创下11年新高的消息,同时冲击着市场。

  考虑到国际原油价格和CPI指数,政府决策部门的举动超出常理。

  按照2006年官方对四种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理由,即扩大石油制品消费税征收范围,根本目的在于抑制资源密集型行业投资并促进能源节约,另一方面是堵住部分企业偷逃税的漏洞。最初的理由或许可为春节过后的这次调整给出一定合理性。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2月20日表示,恢复全额税率应该还是出于节约能源的考虑。实际上,在年前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已经表示,今年将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

  中国炼油商和部分燃油电厂的生存状况因为油价高企已经面临巨大困境。但姚达明对《财经时报》表示,业界目前还在观望中,由于政策刚刚出台,将来燃油市场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现在还有待观察。

  税种之迷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汽油和柴油都是征收对象,目前这两种油品的消费税分别为0.20元人民币/升和0.10元人民币/升。2006年4月,又增加了包括一次性筷子、高档手表等为征收对象。

  在国外,燃油税本是消费税的一种形式。在中国,包括燃料油消费税等多种石油制品已经被列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外界关于燃油税的疑问正在越来越大。未来政府推出燃油税该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嫌疑?

  有关的解释是,燃油税是从燃油中直接收取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的燃油附加费。消费税与燃油税是不同税种,像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对所有性质用油征收的,燃油税是在其基础上,为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对公路车辆用油征收的。

  专家介绍,如果开征燃油税,汽油、柴油等的消费税税率可能难以上调,而根据国外的经验,对石油产品(以下也称为油品)征税,只可能增加,而难以减少。在是否开征燃油税的问题上,有一种意见主张直接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无需再开征燃油税,以避开养路费取消面临的种种难题。

  2006年3月,中国决定对燃料油等征收消费税,当时,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对媒体表示,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燃油税的雏形。广东省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对此表示,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等于是为燃油税提供了操作模式等方面的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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