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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三项政策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6:54 天津日报

  - 支持创新登记注册制度

  - 支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 支持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本报讯 (记者 李夏 通讯员 卢连胜)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专题研究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同意支持有关政策。

  支持创新登记注册制度。1、推进“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在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的基础上,在企业注册岗位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探索、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效能。2、条件成熟时,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其行使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受理权。3、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支持,授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海新区直属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

  支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1、放宽企业名称核定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企业所从属的行业。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鼓励企业组建集团。 (下转第2版)

  (上接第一版)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允许申请依法设立企业集团。3、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都应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都要积极支持。4、放开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5、拓展企业经营空间,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外设立分支机构。6、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津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支持提升行政服务效能。1、深化政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电子政务应用范围,尽快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展销会展览会、动产抵押登记、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广告经营审批等行政行为的信息网络化管理;全面推行外商投资网上年检,试行“电子签章”;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做到当场发照。2、下放《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登记权限,依法授权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局负责《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登记,实行分局核准、市局备案制度。3、创立每年一届的“滨海新区广告节”和“广告论坛”,促进滨海新区企业提升商标宣传意识,增强运用广告策略开拓市场能力。4、建立全市知名商标数据库,并以此为依托进一步规范,完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引导滨海新区更多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商标。5、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范围。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为滨海新区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提供专人、专项服务;完善天津红盾网功能,开设在线解答栏目,为企业提供互动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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