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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方首富的兴衰与罪罚: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14:03 《财经》杂志

  为首者南通商业银行(现已重组为江苏银行),此时已受地方政府之命,即将向南通中院申请宝港破产。在正式申请前,南通商行于国庆期间将宝港存于该行的一笔4250万元存款,紧急划入另一账户冲抵贷款,从而在破产清算前抢先兑现了部分债权。

  10月8日,国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高院受理南京四家债权行诉前保全的申请,派员前往南通查封宝港资产,发现已无物可封。

  10月9日,南通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宣告宝港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裁定书称,南通商行申请宝港破产还债,法院已于10月8日立案受理。

  这一破产程序的启动,令宝港和陈氏企业遍布南京、上海、盐城三地的债权人,必须中止相应债务诉讼,一应案件均须纳入南通中院掌控下的破产案中,统一处置。

  破产博弈

  南通中院的一纸破产令,暂时平息了乱局,却开启了一场围绕宝港资产处置的暗战。

  暗战开端,陈氏父子即被司法强制手段剥夺自由,丧失了重组的参与权。南通政府方面组成的企业监管组以及此后成立的清算组,成为各家债权银行的谈判对手。

  2005年10月14日,以工行江苏分行为首的八家债权行,向江苏省政府提交报告,请求中止宝港破产程序。报告直指破产程序行事仓促、政府监管组自行其是,令众多债权人无从知晓公司的实际资产负债,亦无从参与资产处置。

  “一旦宝港被正式裁定破产,则各债权行的风险资产将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巨大损失。”八家债权行明确表示,愿以贷款展期等措施来配合企业重组。

  10月26日,南通市政府召集各家债权行举行第一次情况通报会,一位副市长执意将宝港案发归咎于上海五矿报案及陈氏父子“失踪”。对于债权行的重组提议未置可否。

  一位债权行方面的知情人士告知《财经》记者,在宝港破产案处置的前期,南通市政府监管组始终向债权行封锁信息通道,以司法调查为由,拒绝债权行调阅宝港的一应财务资料。

  2005年11月,监管组在既未获陈保存授权、也未充分与各方债权人磋商的情况下,将宝港在狼山港的库存大豆悉数售予美国嘉吉公司,得款2.14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组亦将宝港厂区设备以年租金960万元租给嘉吉。

  直至2006年4月,南通市政府监管组才向债权行出具了第一份宝港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10月11日,宝港原账面总资产13.43亿元,总负债为14.57亿元,资产负债率108.49%。经审计调整,企业总资产8.07亿元,总负债11.65亿元,资产负债率升至144.36%。

  据此报告,监管组向包括上海五矿方面的债权人委员会提出整体60.66%的偿债率,遭到拒绝。

  多家债权行及上海五矿此后分别在江苏和上海提起诉讼,将南通港口集团列为贷款纠纷案的关联被告。2006年9月,在江苏省政府、省银监局和省高院的调解下,宝港监管组与债权人最终达成了偿债率为75%的清偿协议,整体偿债金额约在7.5亿元。由于宝港和陈氏家族尚有部分资产未处置完毕,南通地方政府以国资机场、铁路为抵押,先行垫付了1.5亿元的偿债缺口。

  在债权人方面看来,此时的南通政府,方从行政和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思路转回市场化破产重组的轨道,其角色亦从越位的裁判者恢复为民营企业债权人。但正如一位债权人律师所言,将一列高速行驶的列车强行刹车,损失在所难免。宝港破产案最终造成数亿元现实损失,对地方政府而言教训沉重。

  罪与非罪

  2007年6月21日,陈保存、陈剑父子听闻了法院对其个人命运的判决。

  南通市中院一审判决:宝港两股东陈保存、陈剑虚报注册资本、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三项罪名成立,分处有期徒刑14年、9年。

  法院认定,宝港约1亿元注册资本中,有三笔共计9800万元的注资款系从宝港划出,经盐城关联企业转入陈氏父子名下,最后进入宝港验资程序。

  关于挪用资金罪,是指2003年六七月间,陈氏先后从宝港划出9268万元,用于收购家乡盐城的部分资产。

  合同诈骗罪,则指宝港在2005年4月至8月间发生的16笔银行贷款(包括信用证和承兑汇票两种形式),属于骗取狼山港担保及重复质押。

  此案检方南通市检察院指出,陈氏自1999年创立宝港伊始,始终靠贷款发展,公司一直资不抵债。因此,宝港相关贷款均为陈氏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无合同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获得。

  而辩方律师则指出,企业负债经营的事实并不能用以证明其骗贷。而关于挪用资金,辩方强调,刑法将挪用资金罪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而陈氏父子即为宝港公司的全体股东,“处分自己的资产并未侵犯自己的财产权”。关于宝港以骗取狼山港担保及重复质押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辩方归之于企业、港口与银行间多年的合作模式,不应将责任全部推给宝港。

  就在一审判决书发出后的第九天,南通市中院再次发出一份一审判决书,对前一判决书做了多处修改。其中有四处关键表述修改:前一判决书称,陈保存的宝港油脂公司由于种种行为“导致××银行××万元贷款不能归还”,在后一份判决书中则全部改为“导致××银行××万元贷款被骗”。

  此外,前后两份判决书还存在指控金额不一致、认定罪名前后冲突、证人姓名错误等多处纰漏。

  2008年1月22日,陈保存在二审法庭上说,前后两份判决书不一致处“共计二三十处,误差太大”。他表示,一审判决书前后修改,与其罪名的事实定性有重大关系:前一判决书“不能归还”的陈述一般针对经济行为中的债务纠纷,与之对应的逻辑后果为“归还所欠钱款”,属民事纠纷;而依据第二份判决书“被骗”的陈述,则对应后果为涉嫌“诈骗”。

  “由于法庭疏忽,判决书有少许改动,需要更换。”对于一审法院当时给出的这种解释,陈保存表示无法接受。

  据了解,裁判文书的形成在法院内部通常经历数道程序。首先是合议庭讨论,讨论结果交由主审法官起草判决书,然后由庭长签发。需经审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则由法院主管院长签发。签发程序完成后,判决文书将打印并加盖法院公章,最后送达当事人手中。

  类似南通中院此类在一审判决文书送达后,再对关键性表述进行修改的情况,据悉在全国各级法院鲜有出现。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其权威严谨性不容侵犯。在中国,由于诉讼程序体系不完善,法院发出判决后又作修改确实有所发生,但修改也仅能限于个别字词书写错误等技术性问题。如果是实质性表述的修改,不经开庭审理不能任意改动。  

  2007年7月4日,面对前来看守所探望的律师,陈保存曾有言:“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需得到政府帮助和支持,做大做强后仍需得到政府支持。”

  这位身陷囹圄的民营企业家的人生感悟,依然构筑在他曾经稔熟并因之失陷的政商“潜规则”之上。

  本刊记者王真,本刊实习记者朱玲烨、吴大康、刘梦妮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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